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出臺前對閑置用地有規定嗎第一條 為有效處置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規范土地市場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 , 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第三條 閑置土地處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遵循依法依規、促進利用、保障權益、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的組織實施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調查認定和處置閑置土地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有效處置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規范土地市場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 , 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第三條 閑置土地處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遵循依法依規、促進利用、保障權益、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的組織實施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調查認定和處置閑置土地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有涉嫌構成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閑置土地的,應當在三十日內開展調查核實 , 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接到《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要求提供土地開發利用情況、閑置原因以及相關說明等材料 。第六條 《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涉嫌閑置土地的基本情況;(三)涉嫌閑置土地的事實和依據;(四)調查的主要內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六)其他需要調查的事項 。第七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履行閑置土地調查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詢問當事人及其他證人;(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三)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人有關的土地資料;(四)要求被調查人就有關土地權利及使用問題作出說明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土地閑置原因說明材料 , 經審核屬實的 , 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處置:(一)因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二)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 , 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三)因國家出臺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四)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群眾信訪事項等無法動工開發的;(五)因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六)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閑置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九條 經調查核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構成閑置土地的 ,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書》 。第十條 《閑置土地認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閑置土地的基本情況;(三)認定土地閑置的事實、依據;(四)閑置原因及認定結論;(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 《閑置土地認定書》下達后,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閑置土地的位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名稱、閑置時間等信息;屬于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導致土地閑置的,應當同時公開閑置原因,并書面告知有關政府或者政府部門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上報的閑置土地信息,并在門戶網站上公開 。閑置土地在沒有處置完畢前,相關信息應當長期公開 。閑置土地處置完畢后,應當及時撤銷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因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造成土地閑置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選擇下列方式處置:(一)延長動工開發期限 。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 。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二)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 。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 。改變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三)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 。待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重新開發建設 。從安排臨時使用之日起 , 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四)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五)置換土地 。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閑置的,可以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它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 。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為置換土地;(六)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項規定外,動工開發時間按照新約定、規定的時間重新起算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閑置土地,依照本條規定的方式處置 。第十三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后,應當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時,應當書面通知相關抵押權人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外,閑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理:(一)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 。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二)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 , 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 , 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 , 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第十五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作出征繳土地閑置費、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要求舉行聽證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 《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決定的種類和依據;(四)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自《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繳納土地閑置費;自《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交回土地權利證書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和《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 不交回土地權利證書的,直接公告注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和土地權利證書;(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 ,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一)依據國家土地供應政策,確定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開發利用;(二)納入政府土地儲備;(三)對耕作條件未被破壞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托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或者個人組織恢復耕種 。第二十條 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土地權屬和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 , 應當依據實地現狀在當年土地變更調查中進行變更,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供應土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 防止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一)土地權利清晰;(二)安置補償落實到位;(三)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五)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 。第二十二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應當就項目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規定 。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時間應當綜合考慮辦理動工開發所需相關手續的時限規定和實際情況,為動工開發預留合理時間 。因特殊情況,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日期,或者約定、規定不明確的,以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為動工開發日期 。實際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確認書確定的時間為準 。第二十三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項目開發建設期間 , 及時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動工開發、開發進度、竣工等情況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建設項目公示牌 , 公布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設單位、項目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等 。第二十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劃撥決定書規定惡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辦法規定處理完畢前,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受理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新的用地申請,不得辦理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轉讓、出租、抵押和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閑置土地信息按宗錄入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備案 。閑置土地按照規定處置完畢后 ,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更新該宗土地相關信息 。閑置土地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 不得采取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方式處置 。第二十六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閑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監管等部門 。第二十七條 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對閑置土地情況嚴重的地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設用地審批、土地供應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設用地、促進閑置土地開發利用的措施 。第二十八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供應土地的;(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受理用地申請和辦理土地登記的;(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置閑置土地的;(四)不依法履行閑置土地監督檢查職責,在閑置土地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動工開發: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后,需挖深基坑的項目 , 基坑開挖完畢;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基礎樁;其他項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資額、總投資額:均不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劃撥價款和向國家繳納的相關稅費 。第三十一條 集體所有建設用地閑置的調查、認定和處置 , 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主要體現哪些方法在促進閑置土地有效利用上 , 《辦法》明確了哪些措施?
《辦法》對因政府原因導致的閑置土地的處置上,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采取更加靈活和更加符合實際的措施,包括明確延長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和規劃條件、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置換土地等多種處置方式,強化了對土地權利人的保護,增強了該類情況處置措施的可行性 , 促進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 。
另外,為促進閑置土地的有效利用,還采取了一些新的政策措施 。
1、明確了土地使用權人開發進度報告制度,要求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項目動工開發、開發進度、竣工等情況;
2、在用地申請和閑置土地登記等方面加強對閑置土地的控制,增強對土地使用權人違規閑置土地的威懾力;
3、在融資等方面加強與相關監管部門的聯動 , 促進土地使用權盤活利用閑置土地;
4、建立閑置土地處置備案制度,要求地方處置閑置土地必須備案 , 促進地方顯化和利用存量閑置土地 。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收回有哪些程序需要辦【閑置土地管理辦法】《土地法》規定,對閑置土地處理的方法包括:(1)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個人恢復耕種;(2)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3)連續兩年以上未使用的 , 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4)承包經營耕種的單位或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權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
閑置土地的處置方式有哪幾種 《土地法》規定,對閑置土地處理的方法包括:(1)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個人恢復耕種;(2)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3)連續兩年以上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4)承包經營耕種的單位或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權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
處置閑置土地一般有什么辦法(一)延長動工開發期限 。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 。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二)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 。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 。改變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三)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 。待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重新開發建設 。從安排臨時使用之日起,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四)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五)置換土地 。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閑置的 , 可以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它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 。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為置換土地;(六)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項規定外 , 動工開發時間按照新約定、規定的時間重新起算
農村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有哪些農村的土地不能買賣,否則屬于違法行為 。如果是本村村民,只要擬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符合建住宅條件,可以由本人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經鄉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
閑置土地處置存在的問題有哪些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的土地是專指國有土地,宅基地不存在閑置問題 ??h國土局的處罰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有哪些?難在哪里第一條 為有效處置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規范土地市場行為,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
第三條 閑置土地處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遵循依法依規、促進利用、保障權益、信息公開的原則 。
第四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的組織實施 。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調查認定和處置閑置土地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軍隊閑置土地如何處置?軍隊土地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轉讓,其轉讓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按照《關于加強軍隊空余土地轉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軍隊空余土地轉讓應當上報總后勤部審批,未經總后勤部批準并確認許可的,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根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規定,軍隊轉讓已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可采取以下兩種方式辦理 。第一種方式,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土地使用者不需要改變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且符合規劃的,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采取協議出讓手續;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以及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的除外 。第二種方式 , 劃撥土地使用權申請轉讓,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由受讓人辦理協議出讓,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提出轉讓申請 , 國土部門受理、審查并報市政府審批 。協議出讓方案批準后 , 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的申請人 , 應當將擬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有形市場等場所公開交易,確定受讓人和成交價款 。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 53 號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已經2012年5月22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徐紹史2012年6月1日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1999年4月26日國土資源部第6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
2012年5月22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處置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規范土地市場行為 , 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第三條 閑置土地處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 遵循依法依規、促進利用、保障權益、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三章 處置和利用第四章 預防和監管第五章 法律責任
如何應對政府關于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一條 為有效處置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規范土地市場行為 , 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 , 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
第三條 閑置土地處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遵循依法依規、促進利用、保障權益、信息公開的原則 。
第四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的組織實施 。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調查認定和處置閑置土地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
國家對農村閑置土地流轉后再次閑置有沒有什么規定一、 關于閑置土地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號),1999年01月01日開始實施,于2004年8月28日被修訂,現行有效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主席令第72號),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于2007年8月30日被修訂 , 現行有效 。
3、《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1999年4月28日開始實施,已于2012年7月1日被國土資源部修訂 。
4、《閑置土地處置辦法(2012修訂)》(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2012年7月1日開始實施,現行有效 。
5、《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8]178號)—2008年09月03日開始實施,現行有效 。
6、《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閑置土地處置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02]101號),2002年4月16日開始實施 , 現行有效 。
二、 關于閑置土地的認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1)土地使用權人超過土地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2)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并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
(3)已動工開發但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并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 。
2、“動工開發時間”的認定
動工開發時間起算點應為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后:①需挖深基坑的項目 , 基坑開挖完畢之日;②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基礎樁之日;③其他項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之日 。
3、“開發建設總面積”的認定
(1)“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依照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和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
(2)“開發建設的總面積”是指“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中土地使用權人已經進行實際投資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 。
4、“投資額”的認定
“已投資額”、“總投資額”均不含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劃撥價款和向國家繳納的相關稅費 。
三、 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法律后果
1、 閑置土地的認定
(1)以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的《閑置土地認定書》為準 。
(2)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認定閑置土地的時限以及下達《閑置土地認定書》的時限作出具體規定 。
2、 閑置土地的處置
(1)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7]以及本備忘錄第二條第1款第(2)、(3)項所述之閑置土地情形[8]的處理:
(a)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延長動工開發期限 , 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b)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條件下,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 。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
(c)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待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土地使用權人重新開發建設;
(d)協議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e)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閑置的,可以為土地使用權人置換其它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 。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為置換土地;
(f)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 。除本條第(d)項規定外,動工開發時間按照新約定、規定的時間重新起算 。
(2)除本條第(1)項所述的情形外,其他閑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a)征收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 。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
(b)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
四、 集體建設用地的處理
1、 集體所有建設用地閑置的問題可以參照上述分析意見辦理 。
[1]《閑置土地處置辦法(2012修訂)》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 , 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br>[2]《閑置土地處置辦法(2012修訂)》第三十條規定:“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動工開發: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后,需挖深基坑的項目,基坑開挖完畢;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基礎樁;其他項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br>[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閑置土地處置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02]101號)第一條規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中的‘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和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開發建設的總面積’是指‘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中土地使用者已經進行實際投資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 。……”
[4]《閑置土地處置辦法(2012修訂)》第三十條規定:“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已投資額、總投資額:均不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劃撥價款和向國家繳納的相關稅費 ?!?br>[5]《閑置土地處置辦法(2012修訂)》第九條 經調查核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構成閑置土地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書》 。
[6]未能從公開途徑查詢到法律法規對此的具體規定
[7]《閑置土地處置辦法(2012修訂)》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土地閑置原因說明材料,經審核屬實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處置:(一)因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二)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三)因國家出臺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四)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群眾信訪事項等無法動工開發的;(五)因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六)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閑置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br>[8]《閑置土地處置辦法(2012修訂)》第十二條規定:“……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閑置土地,依照本條規定的方式處置 ?!?br>[9]《閑置土地處置辦法(2012修訂)》第十二條規定:“因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造成土地閑置的 ,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選擇下列方式處置:(一)延長動工開發期限 。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 。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二)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 。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 。改變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三)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 。待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重新開發建設 。從安排臨時使用之日起,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四)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五)置換土地 。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閑置的,可以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它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 。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為置換土地;(六)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項規定外,動工開發時間按照新約定、規定的時間重新起算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閑置土地,依照本條規定的方式處置 ?!?br>[10]《閑置土地處置辦法(2012修訂)》第十四條規定:“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外,閑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理:(一)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 。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二)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 , 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
[11]《閑置土地處置辦法(2012修訂)》第三十一條規定:“集體所有建設用地閑置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br />
關于農村農田閑置處理一、國有資產土地閑置處理辦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1999年4月26日國土資源部第6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12年5月22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修訂)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有效處置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規范土地市場行為 , 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 , 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第三條 閑置土地處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遵循依法依規、促進利用、保障權益、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的組織實施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調查認定和處置閑置土地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調查和認定第五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有涉嫌構成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閑置土地的,應當在三十日內開展調查核實 , 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接到《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要求提供土地開發利用情況、閑置原因以及相關說明等材料 。第六條 《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涉嫌閑置土地的基本情況;(三)涉嫌閑置土地的事實和依據;(四)調查的主要內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六)其他需要調查的事項 。第七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履行閑置土地調查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詢問當事人及其他證人;(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三)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人有關的土地資料;(四)要求被調查人就有關土地權利及使用問題作出說明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屬于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土地閑置原因說明材料,經審核屬實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處置:(一)因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二)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依法修改,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三)因國家出臺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的;(四)因處置土地上相關群眾信訪事項等無法動工開發的;(五)因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無法動工開發的;(六)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閑置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九條 經調查核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構成閑置土地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書》 。第十條 《閑置土地認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閑置土地的基本情況;(三)認定土地閑置的事實、依據;(四)閑置原因及認定結論;(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 《閑置土地認定書》下達后,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閑置土地的位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名稱、閑置時間等信息;屬于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導致土地閑置的,應當同時公開閑置原因,并書面告知有關政府或者政府部門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上報的閑置土地信息,并在門戶網站上公開 。閑置土地在沒有處置完畢前,相關信息應當長期公開 。閑置土地處置完畢后,應當及時撤銷相關信息 。
農村閑置土地(宅基地) , 不知道此性質的土地閑置時間過長會不會被收回?《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對象是國有土地,宅基地不適用該辦法 。但是,為加強宅基地利用,建設用地批準書上標明了建設期限,如果你未按規定期限竣工驗收 , 國土資源部門不會辦理土地登記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焙蛧彝恋毓芾砭帧洞_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3月11日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國土籍字第26號發布)第五十二條“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 。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 , 土地由集體收回 。”規定,本人認為,村集體為了實施村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 但必須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給予土地使用權人適當補償 。
希望以上答復能給您幫助!
農村閑置土地怎么處理 我不是很清楚的農村里面很多丟慌的土地,要怎么處理才不會讓土地丟慌呢?
農村村委會是否有權利處置村民的閑置土地如果該閑置土地屬于沒有被買賣,沒有被開發的 。且村委會沒有相關處理決定 。那么你在上面開墾,我認為屬于無因管理,你可以耕種開墾,但是一旦村委會有相關規定或者有開發商開發項目,那么村里有權收回土地,進行相關開發項目,但你開荒的投入,村里應該適當補償,應該給你合理的時間收回土地里的作物或者收割,不能直接毀掉 , 否則要承擔賠償責任 。
閑置土地收回程序步驟有哪些依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閑置土地收回程序分以下六步驟進行:
一、案調查核實
國土資源局對閑置土地進行現場核實調查,查實用地批供手續情況、核實閑置土地定性、面積和閑置時間 , 并對被調查人進行詢問、了解情況 。
二、閑置土地認定告知
閑置土地認定后,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告知閑置土地的認定理由、處理依據、處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等 。告知后 , 土地使用權人行使陳述申辯權利的過程情況 , 市國土資源局應做好筆錄,并經土地使用權人簽證認可 。
三、擬定閑置土地處置方案
在確認閑置土地認定結論和充分考慮被處置方陳述、申辯意見的基礎上擬定閑置土地處理方案 。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了抵押權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加 。
四、處置方案、聽證告知
閑置土地處置方案確定后,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告知書》、《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聽證告知書》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進入聽證程序 , 組織聽證 。
五、處置方案報批、公告
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告政府收回閑置土地方案 。六、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
以國土資源局名義向原土地使用者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 。
工業用地是否屬于《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范疇?是的,只要達到閑置標準的用地都適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閑置土地如何認定?處置方式有哪些?閑置土地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 , 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堕e置土地處置辦法》規定了6種閑置土地處理方式: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后繼續開發建設;安排臨時使用 , 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后,重新批準開發,土地增值的 , 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閑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政府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項目繼續開發建設,并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土地使用者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政府 , 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當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 。但對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的閑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償使用費或者征地費的,除選擇上述規定的方式處理外 , 還可以按照實際交款額占應交款額的比例折算 , 確定相應土地給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國土資源管理實用手冊為進一步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促進資源節約利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國土資電發〔2007〕36號)、《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等文件對嚴格閑置土地處置進一步作出規定: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并責令限期開工、竣工 。對閑置土地特別是閑置房地產用地要征繳增值地價;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 , 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應采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利用;對于違法審批而造成土地閑置的,要及時清退 。能夠恢復耕種的要恢復耕種,不能恢復耕種的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優先安排開發利用 。
為打擊囤地行為,國土資源部發布《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規定,對于閑置B試題分析:對于閑置土地 , 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 , 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 , 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強調我國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加強對土地使用的管理,故排除題肢①;此舉是政府行使市場監管的職能 , 故②③符合題意 。此舉不是政府社會職能的體現,故排除題肢④;故答案選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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