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陽明心學之“樂”和康德的“美”的對比和融合( 二 )


【 康德!陽明心學之“樂”和康德的“美”的對比和融合】第四層次,理性對第二層次、第三層次之樂的反思,揚棄吉兇、情感等等具體內容,得到的是純粹的“樂的形式”,正如康德的“美”和“崇高”,或者孔子和顏回之“樂”。這種精神層次上的“樂”,來源于人類個體性和群體性兩方面的基本行為模式,如趨利避害、惻隱與羞惡的情感等等,卻又超越了具體的物質和具體的情緒。只保留形式上的、純粹的“樂”的判斷,因而有了普遍性,成為藝術與科學認知的前提。
第五層次,是綜合前四個層次的“樂”,在不同的環境中體會不同的“樂”。“樂”或有層次,或有境界,但用“高層次的樂”去否定“低層次的樂”,卻是反“中庸”的。狂者將“樂”停留在第四層次,心中尚存“鄙視鏈”,瞧不起低層次的“樂”。而得道的圣人,只區分“樂”之差別,卻不分“樂”之尊卑。而“鄉愿”則是假借仁義之名,行趨利避害之實,故稱德之賊。
孔子說,如果富貴可求,拿著馬鞭趕馬這樣的下等事也是可以做的??梢?,孔子并不排斥物質之“樂”。王陽明說,“樂”不外乎七情之“樂”,當哭則哭,當笑則笑。與此二人相比,孟子“何必曰利”,朱熹“滅人欲,存天理”的觀點都顯得頗為迂腐。
可見,王陽明認為“樂是心之本體”,即人與環境互動決策(可參考:
通常情況下,當我們討論“快樂”時,講的都是個人感受。但說到“美”,我們更希望自己認可的“美”,也同時能被他人認可。因而可以說“美”是客觀的,而“樂”是主觀的。
康德在《判斷力批判》中,以知性的四類范疇,說明了“美”的四大特性。
從質的范疇分析,“美”是無關乎“利害”,而令人愉悅的對象;從量的范疇分析,“美”是沒有概念,而普遍令人喜歡的對象;從關系的范疇分析,“美”是摒棄具體“目的”的“合目的性形式”;從模態的范疇分析,“美”是沒有概念,又被認作是必然愉悅的對象。[3]
可見“美”是摒棄個人主觀目的而留下來的愉悅的形式。在“良知”的決策機制中,使用的判斷力有基于“利害”、“目的”、“概念”的判斷和基于“美”的形式的判斷,無論哪一種判斷,歸根結底都是“愉悅”的。在基于“利害”的判斷中,康德又區分了基于刺激獲得“快適”的“愉悅”,和基于概念獲得“善”的“愉悅”。[4]
康德!陽明心學之“樂”和康德的“美”的對比和融合
文章插圖

如果我們把“利害”判斷看作是為了趨利避害,把“概念”判斷看作是為了認知和求善,這樣“利害”和“概念”之中也包含了“目的”。那么,審美判斷就可簡化為關系范疇的“無目的”的“合目的性形式”判斷。“美”是人能夠體驗到的,沒有功利的,沒有概念的,純粹的“合目的性”的愉悅的形式。
與“美”相對,那些“有目的”的“合目的性”愉悅,雖然不被康德認為是審美的,但卻同樣是愉悅的。我們將“樂”的含義擴大,等同于康德的“愉悅”,就可以這樣理解:“樂”作為心之本體,包括了“無目的”和“有目的”的“合目的性”的愉悅。這樣“良知”之中包括概念的認知,與生理刺激的快適、道德的善、情感的愉悅等等。
在康德看來,對于概念的認知,如知性的范疇,必須以審美判斷力為基礎。離開審美判斷,就無法通過反思得到知性的范疇,同樣也無法將知性的范疇用于對自然法則的認知。
同樣的,因為道德本身是一類概念,如果沒有審美判斷力,我們也無法得到普遍的道德實踐法則。在康德道德定言命題中,有一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