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聽證_行政許可聽證是否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參加

行政處罰聽證與行政許可聽證的區別和聯系行政處罰聽證與行政許可聽證的區別:
1、聽證類型的不同 。
前者均為“應申請人的申請啟動聽證”這一種情形 , 即對于符合行政處罰聽證的事項“當事人要求聽證的 , 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后者包括:
第一,行政機關主動啟動聽證 。
一是“依法啟動聽證”即“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二是“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而啟動的事項”即“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
第二 , 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而啟動聽證 ?!缎姓S可法》第47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
2、要求聽證的期限不同 。
前者規定的相對人提出聽證申請的時間僅為三日,《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1款規定 ,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后者對有關聽證期限的規定則十分嚴格,且更為合理 。
《行政許可法》第47條規定:“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奔串斝姓C關告知公民的聽證申請權后 , 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五日內提出申請,否則當事人將喪失此項權利 , 行政機關可以徑行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
3、舉行聽證的期限不同 。
前者沒有限定舉行聽證的期限,后者則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 ?!缎姓S可法》第47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碑斝姓C關接到當事人的聽證申請后,必須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不得拖延,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
而且第48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
4、舉行聽證方式的不同 。
前者《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聽證應當公開進行 。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聽證不公開進行 。而后者《行政許可法》第48條明確規定“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也就是說,對于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法律排除了不公開進行聽證的方式 。
5、聽證筆錄的效力不同 。
前者沒有限定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處罰決定 , 《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后者規定應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許可決定,《行政許可法》第48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
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 , 要求行政機關只能根據聽證筆錄中認定的事實作出決定 。對應當聽證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拒絕行政許可的決定,都必須以聽證中所記錄并經過對質得以認證的、確有證明力的證據作為事實依據 。
6、兩種聽證制度設計價值不同 。
行政處罰聽證是為了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對相對人處罰不當而設置的程序,可以說為了保護行政相對方不受非法權力的侵害而賦予其的權利救濟手段;
其實質在于通過授予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的程序性抗辯權或程序性防衛權,平衡行政相對人權利和行政主體權力之間固有的差異,有效地防止行政自由裁量中的恣意 。
在行政處罰中 , 行政機關已經掌握了一定事實,擬據此作出處罰決定,因而有必要由調查人員提出理由、依據 , 與違法行為人進行質證 。
而行政許可聽證,行政機關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更多的是涉及利益衡量問題,針對的不僅是申請人個人的情況還要充分考慮授予申請人行政許可是否影響甚至侵害其他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 。
在行政許可中,行政機關在掌握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反對信息前,是不宜作出傾向性意見的 , 否則聽證就失去了公正性 。
聯系: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和當事人都具有委托代理人、申請主持人回避、舉證、申辯和質證的權利;費用承擔由行政機關承擔,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當事人)不承擔費用;主持人實行回避制度 , 該行政許可審查人員(本案調查人員)不得擔任主持人 。
行政許可的聽證由誰發起 一是行政機關主動舉行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主動舉行聽證的事項限于兩類:一類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舉行聽證的事項;另一類是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事項 。
二是行政機關應申請舉行聽證的事項 ?!缎姓S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利害關系人之間重大利益的,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即有在20日內組織聽證的義務 。
行政許可聽證程序和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區別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制度,聽證有兩種,其一為行政機關主動舉行聽證 。如《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 并舉行聽證 。其二為行政機關應申請舉行聽證 ?!缎姓幜P法》規定的聽證均為此類 。
因此,稅務部門的聽證類型也有兩種 , 一為稅務機關主動舉行聽證,二為稅務機關依行政行為相對人申請而舉行的聽證 。前者主要法律依據有《行政處罰法》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后者主要法律依據為《行政許可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以下簡稱《通知》) 。從相關法規規定來看,兩種聽證有幾方面的區別:
一、適用范圍不同 ?!掇k法》第三條規定: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一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 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并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這是對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聽證申請范圍的基本規定 。也就是說 , 稅務機關依申請而舉行聽證的范圍為被處予二千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公民和被處予一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
《通知》規定,聽證不是作出許可決定的必經程序,但是對于下列事項 , 稅務機關應當舉行聽證:(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2)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許可事項;(3)稅務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 。對這些規定,我們還要再區分一點,就是:前兩款是規定稅務機關主動舉行聽證的范圍,后一款是規定稅務機關應申請而舉行聽證的范圍 。即,對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 , 本身有應申請而舉行和稅務機關主動舉行兩種 。
二、有關期的限規定不同 ?!缎姓幜P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 , 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對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有關期限的問題,《辦法》有進一步的明確,第四條規定:要求聽證的當事人 , 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三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五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后十五日內舉行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的姓名及有關事項 。
《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第四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是予以公告 。
也就是說,對于行政處罰事項(罰款)的聽證要求,當事人必須在知曉后的三日內提出聽證申請(對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提出聽證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五日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 。申請是否準許,由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決定) , 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后十五日內舉行聽證;對于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要求 ,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在知曉后的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 , 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后二十日內舉行聽證 。而對于告知聽證時間、地點等事項的期限規定 , 兩者是一致的,均為舉行前的七日 。
三、舉行聽證方式的不同 ?!缎姓幜P法》和《辦法》均規定,(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應當公開進行 。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聽證不公開進行 。而《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也就是說,對于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法律排除了不公開進行聽證的方式 。
《行政許可法》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而公開是監督的一種有效方式 。因此,規定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把聽證過程對社會公眾開放,接受社會監督,有利于加強對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 。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 , 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笨梢栽O定行政許可 。也就是說行政許可可能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如果對這些事項舉行聽證 , 按《行政許可法》規定應公開舉行,是否會危害到國家安全?因此,對行政許可法規定,聽證只能公開舉行 , 似有疏漏,也值得我們進一步討論 。
四、聽證筆錄的效力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聽證應當制作筆錄 , 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之規定,《辦法》第十八條明確:聽證的全部活動,應當由記錄員寫成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閱并由聽證主持人和記錄員簽名后 , 封卷上交稅務機關負責人審閱 。聽證筆錄應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們宣讀,他們認為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 。他們在承認沒有錯誤后 , 應當簽字或者蓋章 。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
這些規定表面看來很重視聽證程序及聽證筆錄,但至于聽證筆錄在行政處罰決定中應起何種作用,從條文中無法得知 ?!缎姓幜P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而第三十八條是關于如何作出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或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或移送司法機關的規定 ?!缎姓幜P法》頒布后,許多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及有關規范性文件相繼規定了本部門或本地區的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但絕大多數實施辦法對聽證筆錄的有關規定都是沿襲《行政處罰法》中的相關規定 。對聽證筆錄應當包含哪些內容未作具體的可操作的規定,聽證筆錄在處罰決定中的作用也未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 。
而《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 , 要求行政機關只能根據聽證筆錄中認定的事實作出決定 。對應當聽證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拒絕行政許可的決定,都必須以聽證中所展示并經過對質得以認證的、確有證明力的證據作為事實依據,而這些事實依據又必須是聽證記錄中有記載的 。
聽證筆錄是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這在奧地利、美國、德國、日本等國《行政程序法》以及我國臺灣地區《行政程序法》中,均有明確的規定 。例如,奧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聽證筆錄對聽證過程與標的有充分的證據力,除非有相反的證明 。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將聽證分為正式聽證和非正式聽證 。所謂正式聽證即法律要求的必須在聽證會之后,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決定的程序(第554條) 。此時,聽證筆錄、證物以及在該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書和申請書是作出裁決的唯一案卷(第556條) 。
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 , 我們能否認為我國也主張“聽證筆錄是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 。從法律條文來看,并不是很明顯 。汪永清(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教程》(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頁對我國關于聽證筆錄效力的問題有一段描述——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行政許可法草案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考慮聽證筆錄,并自聽證結束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行政許可法草案時,有些委員提出 , “充分考慮”一詞主觀性太強 , 容易使聽證筆錄變成可有可無的會議記錄,不能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產生拘束力,不能有效避免聽證后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隨意性,操作性也較差 。為防止聽證流于形式,應當規定聽證筆錄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惟一依據 。行政許可法了委員們的審議意見,規定通過聽證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
因此 , 從立法過程來看,我國在行政許可法的范圍內還是主張“聽證筆錄是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的 。
行政許可中的聽證是一律應當公開舉行 還是要除了涉...行政許可中的聽證一律應當公開舉行 。
《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 , 必要時予以公告;(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項,并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因此,行政許可中的聽證一律應當公開舉行 。
擴展資料:
《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
第四十七條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
第四十八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 有權申請回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 ,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 ,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行政許可法

哪些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并向社...以下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 , 并向社會公告: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2、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
對行政許可的概念可以從廣義上和狹義上予以界定,廣義的行政許可包括行政機關的一般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批準、證明、檢驗、審核、備案等在內的所有行為,范圍比較廣泛 。而狹義的行政許可則只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 , 通過頒發許可證或者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者資格的行政行為 。后者是在制定《行政許可法》時所采用的概念 。
行政許可作為一種行政管理制度 , 是行政機關在管理經濟事務和社會事務中的一種事先控制手段,通常稱它為"行政審批" 。
許可特征:
1、行政許可是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申請的行為 。
2、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行為,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雖然這里將行政許可的主體限定在"行政機關",但是實質上包括了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
3、行政許可針對的是提出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包括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 。
4、行政許可的內容是準予申請人從事"特定的活動",這個特定活動的形式極為廣泛,但是最終限定在行政許可法允許從事的事項范圍內 。
行政許可聽證程序是怎樣的?一、聽證的啟動:主動(行政機關依職權)和被動(依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
二、聽證期限: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申請 , 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行政機關應當于聽證舉行7日前將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 , 必要時還需公告
三、聽證主持人回避:實體原因(與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和程序原因(聽證前已參與審查該許可事項的人)
四、制作筆錄: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行政機關根據筆錄作出決定
五、其他: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且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行政許可聽證是否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參加【行政許可聽證_行政許可聽證是否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參加】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 。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的聽證,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屬于聽證范圍的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法聽取聽證參加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的程序 。
第十三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
(一)案件調查人員;
(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三)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四)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
(五)其他有關的人員 。
第三人參加聽證的,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
第十四條 聽證參加人應當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出席聽證,遵守聽證紀律,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及聽證員的詢問 。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無法到場的;
(二)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
擴展資料:
行政許可聽證會程序:
一、聽證的啟動:主動(行政機關依職權)和被動(依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
二、聽證期限: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行政機關應當于聽證舉行7日前將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還需公告 。
三、聽證主持人回避:實體原因(與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和程序原因(聽證前已參與審查該許可事項的人)
四、制作筆錄:聽證應當制作筆錄 , 行政機關根據筆錄作出決定 。
五、其他: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且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