襯衫|歐盟自由遷移法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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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議會和歐洲聯盟理事會 ,
鑒于:
(1)聯盟的公民身份賦予聯盟的每一個公民以基本權利和個人權利在成員國領土內自由遷徙和居住 , 但要遵守該條約規定的限制和條件以及為實現該條約所采取的措施 。
(2)人的自由流動是內部市場的基本自由之一 , 內部自由是一個沒有內部邊界的區域 , 根據《條約》的規定 , 在該區域內確保自由 。
(3)工會公民身份應成為會員國國民行使其自由遷徙和居住權時的基本地位 。 因此 , 有必要分別編纂和審查關于工人 , 個體經營者 , 學生和其他不活躍者的現行共同體文書 , 以簡化和加強所有聯盟公民的自由流動和居住權 。

(4)為了糾正這種針對自由流動和居住權的逐個部門的零散方法 , 并為行使這一權利提供便利 , 需要有一項立法法案來修訂理事會第1612/68號理事會條例(EEC) 。1968年10月15日關于共同體內部工人的遷徙自由(5)并廢除了以下法案:1968年10月15日理事會指令68/360 / EEC , 關于取消成員國內共同體內部流動和居住的限制和他們的家人(6) , 1973年5月21日理事會指令73/148 / EEC , 關于取消成員國在建立和提供服務方面對國民的居住和居住限制(7) , 理事會指令90/364 / EEC ,1990年6月28日關于居住權(8) , 1990年6月28日關于停止職業的雇員和自雇人士的居住權的理事會指令90/365 / EEC (9)和理事會指令93/96 / EEC 1993年10月29日關于學生的居留權(10) 。

(5)如果要在客觀自由和有尊嚴的條件下行使權利 , 則所有聯盟公民的遷徙和自由居住權均應授予其家庭成員 , 不論其國籍如何 。 就本指令而言 , 如果東道國的立法將注冊合伙視為等同于婚姻 , 則“家庭成員”的定義也應包括注冊合伙人 。
(6)為了在更廣泛的意義上保持家庭的統一 , 并且不影響禁止基于國籍的歧視 , 本指令未包括在家庭成員定義中的人的情況因此不包括在內享有在東道國的自動入境和居留權 , 應由東道國根據其本國法律進行審查 , 以便在考慮到這些人的身份后決定是否準予此類人入境和居留與聯盟公民的關系或任何其他情況 , 例如他們對聯盟公民的財務或實際依賴 。
(7)應明確規定與聯盟公民在會員國境內自由流動有關的手續 , 但不得影響適用于國家邊境管制的規定 。

(8)為了促進非成員國國民的家庭成員的自由流動 , 已經獲得居留證的人應免除獲得第539號理事會條例所指的入境簽證的要求 。/ 2001年3月15日的/ 2001列出了其國民在越境時必須持有簽證的第三國 , 以及其國民免于該規定(11)或適當的適用國家法律的那些國家 。
(9)聯盟公民應享有在東道國的居留權 , 期限不超過三個月 , 除持有有效身份證或護照的要求外 , 無任何其他條件或手續 , 且不影響適用的更優惠待遇法院判例法認可的求職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