襯衫|歐盟自由遷移法案規定( 三 )


(24)因此 , 聯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員在東道國的融合程度越高 , 應防止驅逐的程度就越高 。 僅在有必要的公共安全理由的特殊情況下 , 才應對在東道國領土上居住多年的聯盟公民采取驅逐措施 , 特別是當他們出生并在其整個地方居住期間生活 。 此外 , 這種特殊情況也應適用于根據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對未成年人采取的驅逐措施 , 以保護其與家人的聯系 。
(25)還應詳細規定程序性保障措施 , 以確保在拒絕公民入境或居住在另一成員國的情況下 , 能夠高度保護聯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員的權利 , 并維護他們的權利 。 原則是當局采取的任何行動都必須適當地合理化 。

(26)在任何情況下 , 都應向被拒絕準予進入或居住在另一個會員國的聯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員提供司法補救程序 。
(27)根據法院的判例法 , 禁止成員國發布命令 , 將本指令所涵蓋的終身人員排除在其領土之外 , 而被排除在成員國領土之外的聯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員的權利在合理的期限后提交新的申請 , 并且無論如何都應在執行最終排除令后的三年內進行確認 。
(28)為了防止濫用權利或欺詐 , 特別是為了方便享有通行自由和居住權而締結的便利婚姻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關系 , 會員國應有可能采取必要措施 。

(29)該指令不應影響更有利的國家規定 。
(30)為了研究如何進一步促進自由流動和居住權的行使 , 委員會應編寫一份報告 , 以評估為此目的提出任何必要建議的機會 , 特別是延長期限無條件居住 。
(31)該指令尊重基本權利和自由 , 并遵守特別是《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所承認的原則 。 根據《憲章》中禁止歧視的規定 , 成員國應在不因性別 , 種族 , 膚色 , 種族或社會出身 , 遺傳特征 , 語言 , 宗教或信仰 , 政治或其他見解 , 少數族裔成員 , 財產 , 出生 , 殘疾 , 年齡或性取向 。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的指令2004/38 / EC
2004年4月29日聯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員有權在修訂第1612/68號法規(EEC)并廢除第64/221 / EEC , 68/360 / EEC , 72 /號指令的成員國領土內自由移動和居住194 / EEC , 73/148 / EEC , 75/34 / EEC , 75/35 / EEC , 90/364 / EEC , 90/365 / EEC和93/96 / EEC
(與EEA相關的文字)
該指令規定:
(a)聯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員在會員國領土內行使自由流動和居住權的條件;
(b)聯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員在會員國領土上的永久居留權;
【襯衫|歐盟自由遷移法案規定】(C)基于公共政策 , 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對(a)和(b)中規定的權利施加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