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給男友的錢應不應該要回來,轉給男友的錢還能要回嗎


轉給男友的錢應不應該要回來,轉給男友的錢還能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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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給男友的錢應不應該要回來,轉給男友的錢還能要回嗎】小美與大勇通過網戀平臺結識并很快確定戀愛關系 。兩人交往時 , 為表達愛意雙方多次在節日期間互贈禮物、互發小額微信紅包 。大勇自稱證券公司高管,交往不久便開始以注冊新公司、投資項目、支付房租等借口陸續向小美借款共計10余萬元 。小美通過微信、銀行卡轉賬甚至通過透支信用卡或網絡借貸的方式滿足大勇的要求,大勇也口頭承諾很快就會歸還 。沉浸在戀愛中的小美并沒有要求大勇給自己寫借條 。然而 , 就在小美因著急償還網絡貸款而催促大勇還錢時 , 大勇卻稱上述款項是倆人戀愛期間的共同開支與投資,并逐漸冷落小美還拉黑了她 。那么 , 小美還能要回這些錢嗎?
法官釋法
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小美與大勇之間的微信小額轉賬紅包,若是為節日祝福,符合戀人之間表達情意的正常贈與情形,且未明確備注借款的,一般認定為贈與行為 , 財產已經轉移且沒有法定事由的,即使要求對方返還通常也無法得到法律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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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上面的案例中,大勇明確向小美提出借款要求,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借條,但小美若能提供轉賬給大勇的銀行流水、交易憑證、聊天記錄等能夠證明雙方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 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大勇返還借款 。
法官提醒
戀人間互相轉賬是表達感情的方式之一 。戀人間基于特殊身份關系,借款時一般不會寫借條,這也為出借方要回款項增加了難度 。司法實踐當中 , 認定戀愛期間的轉賬是否是借貸,一般由主張借貸關系成立的一方就借貸關系是真實意思表示、借款的實際交付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戀人間借款時保留好相關的轉賬記錄、聊天記錄以及銀行的流水和交易記錄,如需支付大額現金,則應該保留好銀行的提款記錄,必要時應要求對方出具借條或簽訂借款協議 。此外,當認識不久的戀人開始不斷借款時一定提高警惕,多方核驗對方身份,謹防一些不法分子借“愛情”之名行詐騙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免“人財兩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