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供熱管理條例_吉林省供熱費可以中途交嗎,已經交過百分之二十?

吉林省供暖溫度標準是多少?吉林省供暖溫度標準不得低于攝氏18度 。
根據《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當中的第十五條規定 , 在供熱期內,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晝夜不得低于攝氏18度,低于攝氏18度的,熱經營企業應當退還相應熱費 。
退費具體辦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居民用戶室內溫度檢測點,定期測查室內溫度 。

吉林省供熱管理條例_吉林省供熱費可以中途交嗎,已經交過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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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資料:
根據《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規定 , 在供熱期間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吉林省供熱管理條例_吉林省供熱費可以中途交嗎,已經交過百分之二十?】1、在供熱期間用戶不得擅自增掛暖氣片 。
2、在供熱期間用戶不得擅自增加水循環設施 。
3、 在供熱期間用戶不得擅自排水放熱 。
4、在供熱期間用戶不得擅自改變熱用途 。
5、 在供熱期間用戶不得阻礙熱經營企業對供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吉林市供熱報停后恢復供熱需要什么手續?您那里我不清楚具體的規定,建議您查一下當地的供熱管理辦法,地級市或省級都有 。
按照我了解的,暫停用熱是要收取暫停用熱費(也有叫熱損費的) , 如果您交了停熱費 , 現在需要恢復供熱,手續不復雜,到供熱公司申請就可以 , 各地不一樣的在費用上,這要看當地的取暖費是按取暖期還是月或者是日計算:
如果是按取暖期,那么最多也就是沖抵完您的停熱費以后,補交差額;
如果是按月或者日計算取暖費 , 按理說除了沖抵停熱費,還要按月或者日,給您減少取暖費 。
吉林省吉林市供熱費目前執行《吉林市城區供熱管理條例》(2004修改)
從2012年采暖期采暖費開始實行新的收繳辦法 。新的《吉林市供熱費收繳暫行辦法》 。
與以往的收費辦法不同,新的供熱費收繳暫行辦法改變了以往職工所在單位統包的職工用熱制度,停止福利供熱,實行用熱商品化、市場化、貨幣化 , 供熱企業直接向熱用戶全額收繳供熱費 。
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用于職工供熱的費用作為供熱補貼由單位直接向職工發放(或報銷),補貼(或報銷)標準和方式根據單位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供熱補貼可在單位成本費用中列支 。
對企業職工集體住宅樓所在單位沒有進行分戶供熱改造,供熱企業不具備走收到戶條件的 , 新辦法規定暫由企業交付采暖費 。待職工所在單位進行完分戶供熱改造后,由職工交付供熱費 。
對破產企業的人員,新辦法規定破產企業自破產終結之日起(以法院裁決書裁決為準),企業人員的供熱費由個人全額支付 。改制和關停企業的職工的供熱費也由個人全額支付 。
新辦法明確規定 , 對不簽訂供用熱合同或在供熱前不按規定繳納供熱費的用戶,供熱單位可對其暫緩供熱、限熱,對情節嚴重的可停止供熱 , 因停熱所造成的損失由欠繳供熱費的用戶承擔 。熱用戶重新要求上網供熱時,供熱單位不再向用戶收取供熱費之外的任何費用 。
此外,新辦法還明確規定供熱期自當年11月1日起至次年4月15日止 。供熱主管部門根據氣候變化情況可適當調整供熱起止時間,總量控制在166天,不足166天的應當向用戶退還相應的供熱費 。
據悉 , 新出臺的供熱費收繳暫行辦法自本供熱期開始實施 。
收費標準是
居民住宅平方米25.00元 。
經營性用房(含車庫等)每平方米30.00元 。
經營性房屋超過3米的,每超0.3米,熱價加收5% , 最高加書不得超過50%,具體測量辦法按政府相關部門規定執行 。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門診和病房、學校教學用房和學生宿舍、部隊營房和辦公用房的供熱價格按居民供熱價格執行 。
最新的條例 , 肯定是按照這個執行,我前段時間剛做的市場調研 。
吉林省 冬季室內溫度達不到多少度 可以申請供熱單...第一條為切實保證冬季供熱質量,保障居民用戶的合法權益,體現供用熱雙方公平
的原則,根據《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吉林市人
大常委會《關于〈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第十五條有關規定含義的詢問函》的答復函和
《吉林市城區供熱管理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關聯法規:地方法規(2)條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吉林市城區范圍內居民用戶供熱費退費 。
第三條本細則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
第四條凡符合下列條件的,供熱企業須給予退費:.
(一)居民用戶室內主要房間(臥室、起居室)溫度晝夜平均低于攝氏18度的;
(二)供熱期不足166天的 。
第五條有以下情況之一 , 供熱企業不承擔責任:
(一)人為造成門窗不保溫的;
(二)室內管網不符合供熱要求的;
(三)用戶室內裝修影響供熱效果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采暖設施的;
(五)供熱系統正常運行條件下,因入住率低、冷墻、頂層保溫不好等原因室溫不達
標的;
(六)由于客觀原因突發故障影響供熱,一次不超過3天,一個供熱期內累計不超過7
天的;
(七)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室溫不達標的 。
第六條退費按以下標準和方法計算:
(一)停供退費計算標準:
停供期間每天每平方米退費金額=熱價/供熱期總天數;
(二)低溫退費計算標準:
低溫期間每天每平方米退費金額=熱價×(標準溫度-室內實際溫度)/(標準溫度
 ?。?)×供熱期總天數;
(三)居民用戶室溫平均低于攝氏10度的,按停供標準退費 。
(四)計算方法:
退費總額=停供退費標準×計費面積×停供天數+低溫退費標準×計費面積×室溫不
達標天數
第七條居民用戶室內溫度按以下方法檢測:
每戶以房間為單位 , 取測溫點的平均值作為檢測溫度 。以檢測溫度作為居民用戶的
室內實際溫度 。
(一)房間面積小于20平方米,在距地面幾何中心1.2米高處設置一個測溫點;
(二)房間面積在20~40平方米,在距地面1.2米高處平均設置兩個測溫點;
(三)房間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上,在
距地面1.2米高處平均設置三個測溫點 。
第八條供熱企業或室溫檢定監測中介機構應按居民用戶要求對其室溫進行檢測,一
次測溫的時間為連續三天,每天選擇兩個時間測溫,三天所測結果的平均值為居民用戶
的室內實際溫度,一次測溫結果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
第九條居民用戶申請測溫的應先向供熱企業提出,有以下情況之一的 , 居民用戶或
供熱企業可委托室溫檢定監測中介機構進行測溫:
(一)居民用戶向供熱企業就供熱質量進行投訴,供熱企業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或8
個小時內不到現場測溫的;
(二)供熱企業測溫后不出具有效測溫受理記錄的;
(三)供用熱雙方測溫后對測溫結果有爭議的 。
第十條居民用戶或供熱企業委托室溫檢定監測中介機構測溫的 , 應按規定繳納檢測
費用 , 經室溫檢定監測中介機構檢測室溫不達標的 , 檢測費用由供熱企業承擔;經室溫
檢定監測中介機構檢測室溫達標的 , 檢測費用由該居民用戶承擔 。
第十一條居民用戶測溫、退費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居民用戶需測溫時,應向供熱企業或室溫檢定監測中介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
預約測溫時間;
(二)供熱企業或室溫檢定監測中介機構測溫時,應使用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
統一格式的測溫受理記錄(一式兩份);
(三)對當期不欠供熱費的居民用戶申請測溫的,供熱企業必須受理;對未繳納或部
分繳納當期熱費的居民用戶,供熱企業不予受理 。
(四)供熱企業或室溫檢定監測中介機構須按本細則第六條的相關規定對居民用戶進
行測溫,并填寫測溫受理記錄 。測溫人員應由兩人以上組成,測溫時測溫人員要出示證
件;測溫結束后,測溫人員和居民用戶應在測溫受理記錄上簽署姓名并加蓋測溫單位印
章 。
(五)測溫人員測溫后應將有效的測溫受理記錄給居民用戶留存一份 , 另一份報送本
單位相關部門留存 。
(六)供熱期結束后,供熱企業應在一個月內為全額繳納當期供熱費的居民用戶辦理
退費 , 所退熱費直接退還居民用戶或結轉為下一年度供熱費;對當期供熱費全額繳納但
有陳欠供熱費的居民用戶,所退費用直接沖抵其陳欠熱費;對未繳納或部分繳納當期供
熱費的居民用戶,不辦理退費 。
(七)供熱期結束后,下一供熱期開始前,不到供熱企業辦理退費手續的居民用戶視
為其自動放棄 。
第十二條供熱企業對已申請測溫居民用戶進行抽查回測的 ,  居民用戶應給予積極
配合 。
第十三條供熱企業必須對測溫、退費工作嚴格管理,要設置專門機構、安排專職人
員進行測溫和退費 。
第十四條供熱企業不按本細則規定辦理退費或向測溫居民用戶支付檢測費用的 , 市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按本細則退費或支付檢測費用,對拒不執行的 , 居民用戶
可憑有效測溫受理記錄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
第十五條對連續兩年其供熱面積10%以上不達標的供熱企業,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
將依據《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和《吉林市城區供熱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
關聯法規:地方法規(2)條
第十六條按熱表計量收費的居民用戶不執行本細則 。
第十七條本細則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
吉林市市政公用局
吉林省供熱費可以中途交嗎,已經交過百分之二十?這還真沒有聽說過 , 一般都是一次性交齊的啊,而且12.32后要收取滯納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