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主體涉及哪些

國家賠償主體涉及哪些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原則上侵權行為主體包括兩類: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特殊情況下,還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和個人 。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 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 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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