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轉包,違法分包和轉包的區別

違法分包和轉包的區別
承擔的責任不同 。在工程分包常見的分包中 , 承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轉包中,轉包人與轉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 ,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
什么是轉包轉包則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
區別如下:
一、合法性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 。
分包是合法的,是法律允許的 。

什么是轉包,違法分包和轉包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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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責任
轉包是將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并不對所承包工程的技術、管理、質量和經濟承擔責任的行為 。
分包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
三、條件不同
轉包沒有法定條件 。
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什么是轉包,違法分包和轉包的區別】(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
以上內容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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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區別1、我國法律允許建設工程總承包方經發包方認可或者總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 。所以,依法成立的分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對于轉包行為,法律明確規定予以禁止 。
2、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 , 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二、非法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法律界定是什么?
在實踐中違法轉包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直接轉包與變相轉包 。所謂直接轉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直接轉包給他人=所謂變相轉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通過肢解后 , 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 。承包人在承接工程后 , 如對該工程不派駐項目經理,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承包義務 , 無論將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還是以分包的名義將工程肢解后分別轉包給他人 , 均屬工程轉包行為 。
2、一次轉包與多次轉包 。所謂一次轉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承包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后,不再轉包的行為=所謂多次轉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承包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他人 , 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承包后,工程被再次或數次轉包的行為 。
3、違法分包行為的幾種情形: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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