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屆滿后,合同承諾的期限起點是怎樣的

合同承諾的期限起點是怎樣的
根據《合同法》第24條規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 。信件未載明日期的 , 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 , 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
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屆滿后合同的有效期限,當事人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 。如果當事人有約定的 , 約定的時間是合同的生效時間;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合同一般自依法成立時生效;但如果合同以批準等手續為生效要件的 , 則自手續完成后合同生效 。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屆滿后,合同承諾的期限起點是怎樣的】(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不違背公序良俗 。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 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
承諾書的有效期是多少時間承諾的期限依據要約分為兩種情況:
一、約定有承諾期限或者要約有效期的:
《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1款明確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中明確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要約的有效期的,受要約人應當遵守該期限 。明確規定承諾期限的,則在該期限內,受要約人的承諾應當到達要約人始為有效 。
要約有效期,應當視為承諾期間,但一般的,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承諾的 , 該承諾應當為有效 。而非以到達要約人為要求 。承諾期限可以是一定時間,也可以確定為到某日為終止 。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 , 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 。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
二、未約定承諾期限或者要約有效期的:
《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2款規定,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確定該合理的期間,應當考慮如下因素:
一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合理的在途時間;
二是受要約人了解要約并作出承諾決定的時間;
三是受要約人向要約人發出承諾所需要的在途期
受要約人在要約限定的承諾期限之后,向要約人發出承諾的 , 為逾期承諾 。逾期承諾因為其作出的時間晚于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所以不能作為有效的承諾 , 其對要約人沒有法律拘束力 。
但因為該種承諾只是時間上有欠缺 , 根據《合同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要約人在接到該種承諾時 , 如果及時通知承諾人承認該承諾有效的,合同成立 。如果要約人接到逾期承諾后未通知承諾人該承諾有效的,則只能作為新的要約,而不發生承諾的效力 。
承諾在承諾期限內發出 , 因在途期間的耽誤,在承諾期限之后到達要約人的,為承諾遲到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 , 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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