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退回公安偵察的次數是多少
檢察院退回公安偵察的次數是兩次 。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 , 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 , 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 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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