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教師資格的情形有哪些

撤銷教師資格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
2、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
【法律依據】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
2、品行不良、侮辱學生 , 影響惡劣的 。
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撤銷教師資格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2、經查實為使用假資格證書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
此外,第二十條中還說明了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
而被撤銷教師資格的 , 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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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資料
教師需具備的教學能力:
1、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 。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需參加教育學、心理學補修、測試和教育教學能力測評,成績合格 。
2、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并取得相應等次《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
3、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 , 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 , 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在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
喪失教師資格的情形有哪些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
2.品行不良、侮辱學生 , 影響惡劣的 。
法律依據:《教師資格條例》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
教師違反了什么規定要撤銷教師資格證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于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喪失教師資格的情形有哪些喪失教師資格的行為有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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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處罰者,不能取得教師資格 。凡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 , 影響惡劣的,應當撤銷其教師資格 。凡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者 , 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 。
喪失教師資格與撤銷教師資格的法定情形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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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教師資格證的規定:
1、《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
2、《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
3、《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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