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1.1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應以通過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預防和控制火災的能力,進而防止火災發生,減少火災危害,保證人身和財產安全為目標 。
1.2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
1.3人員密集場所宜采用先進的消防技術、產品和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體系和機制,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保障建筑具備經濟合理的消防安全條件 。
1.4人員密集場所應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
1.5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人員密集場所產權單位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相關租賃合同時,應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
1.6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由人員密集場所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
1.7對于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人員密集場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職責外,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明確統一管理的責任單位 。
二、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2.1通則
2.1.1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由該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 。消防安全責任人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承包、租賃場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賃范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各部門負責人是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 。
2.1.2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員和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應經過消防職業培訓,持證上崗 。保安人員應掌握防火和滅火的基本技能 。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人員應熟悉本工種操作過程的火災危險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識和防火、滅火基本技能 。
2.1.3志愿和義務消防隊員應掌握消防安全知識和滅火的基本技能,定期開展消防訓練,火災時應履行撲救火災和引導人員疏散的義務 。
2.2人員密集場所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委托管理單位的職責
2.2.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明確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逐級消防負責人 。
2.2.2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
2.2.3開展消防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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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
2.2.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
2.2.6確定各類消防設施的操作維護人員,保障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
2.2.7組織撲救初期火災,疏散人員,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
2.2.8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
2.2.9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
2.2.10建立防火檔案 。
2.3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2.3.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場所的消防安全情況,全面負責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
2.3.2統籌安排生產、經營、科研等活動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
2.3.3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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