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律 消防法律法規題庫( 六 )


4.9.2.3商店、公共娛樂場所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4.9.2.4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4.9.2.5人員密集場所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4.9.2.6爐火、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4.9.2.7旅館、餐飲場所、醫院、學校等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4.9.2.8廚房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
4.10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管理
4.10.1應明確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
4.10.2人員密集場所嚴禁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
4.10.3人員密集場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根據需要***使用,存儲量不應超過一天的使用量,且應由專人管理、登記 。
4.11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
4.11.1人員集中的廳(室)以及儲油間、變配電室、鍋爐房、廚房、空調機房、資料庫、可燃物品倉庫、化學實驗室等應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
4.11.2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裝備和個人防護器材 。
4.11.3應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處置操作程序 。
4.11.4應列入防火巡查范圍,作為定期檢查的重點 。
4.12消防檔案
4.12.1應建立消防檔案管理制度,其內容應明確消防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檔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銷毀的要求 。
4.12.2消防檔案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4.12.2.1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紙質消防檔案,并宜同時建立電子檔案;
4.12.2.2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4.12.2.3消防檔案內容應詳實,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紙、圖表;
4.12.2.4消防檔案應由專人統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 。
4.12.3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4.12.3.1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4.12.3.2所在建筑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許可文件和相關資料;
4.12.3.3消防組織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4.12.3.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4.12.3.5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4.12.3.6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4.12.3.7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人員的基本情況;
4.12.3.8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
4.12.4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4.12.4.1消防安全例會紀要或決定;
4.12.4.2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4.12.4.3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記錄;
4.12.4.4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4.12.4.5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4.12.4.6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等記錄資料;
4.12.4.7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4.12.4.8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4.12.4.9火災情況記錄;
4.12.4.10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
五、消防安全措施
5.1通則
5.1.1設置在多種用途建筑內的人員密集場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h的樓板和2.0h的隔墻與其他部位隔開,并應滿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時間對安全疏散的要求 。
5.1.2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內的疏散樓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設置輔助疏散設施 。
5.1.3營業廳、展覽廳等大空間疏散指示標志的布置,應保證其指向較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員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見和識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