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海戰后246名清軍戰俘未如約交還

【甲午海戰后246名清軍戰俘未如約交還】。《馬關條約》后,日本已從中國政府手中賺得盆滿缽滿,歐美列強對此都艷羨不已 。條約第九款中有一條約定:“本約批準互換之后,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中國約將由日本所還俘虜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 。”關于交付戰俘一事,日本也占了諸多便宜 。只是相關這方面的記述卻很少 。壹日本正式提出交換戰俘1895年7月4日,日本臨時代理外務大臣西園寺給駐華日本公使林董發出《有關交換俘虜事項之訓令》的電報 。第二天 , 林董便向清朝總理外國事務衙門發了一個照會 , 轉達了日本政府的通知 。7月8日,日本駐天津領事荒川巳次也發函給當時的北洋大臣李鴻章 , 溝通雙方互遣戰俘事 。李鴻章回復日本領事,表示按照條約同意接受清軍戰俘事宜,并承諾發文給清軍前線各部隊確查日本戰俘數字 ??偫砀鲊聞昭瞄T也代表清政府向日本駐華公使同意如此辦理 。7月19日,日方正式告知清政府遣返清軍戰俘的一些具體方案:關押在日本本土的被俘清軍有988名,關押在海城的有598名 。同時確定了戰俘交付的地點、時間,稱在海城的清軍戰俘改送到“鞍山站南之乾線堡”交付,在日本的戰俘依然于大沽交付給清政府 。同時,日本一再催問日本戰俘的情況 。清政府不得不愈加重視查找日本戰俘之事 。8月4日,直隸總督李鴻章發電給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匯報前線清軍查找日本戰俘的情況,說是“去歲十月內 , 毅軍探馬在復州境內擒獲日本書記富岡竹之助一名” , 一直隨同清軍行軍的,但是在本年年初的一次戰斗中被日軍炮火給打死了,“混于亂軍中掩埋,無可辨認” 。其意是,目前清軍的淮軍中并無日本俘虜存在 。但是,盛京將軍裕祿于8月15日又匯報清朝當局,稱清軍在奉天抓了11名日軍戰俘,“現仍均住遼陽,聽候送還” 。裕祿還把11名日軍戰俘的名單開了出來 。于是 ,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趕緊把該情況通知了日本 , 并且同意交換俘虜 。貳日本交還戰俘數字有偏差按照計劃,日本遣送清軍戰俘的船只“豐橋丸”于1895年8月11日上午4點從日本橫濱出發 。8月18日,早晨6點半 , 裝著清軍戰俘的日本船進入大沽 , 日軍陸軍中佐村山邦彥作為日方負責人 , 在新城向清政府官員交付戰俘976名 。這與日方之前通知的清軍戰俘數字988名相對照,已減少了12人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日本遣返清軍戰俘事宜系一次交付完畢,沒有如遣返預案中分8月20日、9月20日前后兩次運輸戰俘,且日期也提前了 。8月20日晚間,李鴻章派盛宣懷、羅豐祿、伍廷芳等官員還宴請遣返清軍戰俘來華的日軍官佐以及日本駐天津領事館官員 。另一批海城清軍戰俘的實際交換時間則是9月1日,地點是乾線堡 。人數也由原來提到的598人,變成了568人,又少了30人 。同時,清軍交付的日軍戰俘仍是11名 , 且“日本俘虜交回時 , 每名賞銀四兩,衣履一套”(朝鮮檔選錄:《盛京將軍裕祿為日本所交俘虜已送宋營安置事來文》) 。據當時日方統計資料,甲午戰爭期間,清軍被俘人員總計1790人 。1895年兩次交換戰俘,日方共計交還戰俘1544名(包括交接時傷病兵勇中死亡的4名 , 和病重1名),其余仍有246名戰俘去向不明,日方也未再提及 。叁日方強索“遣送費”甲午戰爭結束后,清政府賠付日本2億3千萬兩白銀 。但是在這兩次遣送清軍戰俘時,日本仍念念不忘要求遣送費 。1896年4月9日,日本駐華公使林董向清朝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索要從日本遣還清軍戰俘的運輸費等費用,并且開列了清單 。一共有五個項目 , 其金額計算到“幾錢幾厘”:一,雇用輪船運輸清軍戰俘用款“六千七百元零三錢”(在此所列之銀錢單位均系當時的日本銀元);二,押解戰俘用車運輸費用“七百六十元七十三錢一厘”;三,押解清軍戰俘來華的官員士兵的差旅費“五千五百六十五元一錢五厘”;四,清軍976名戰俘在返華途中的飯錢“一千四百五十七元一十二錢”;五,零星報銷款項“五十九元” 。共計“日本銀貨一萬四千五百四十一元八十九錢六厘” 。(朝鮮檔選錄:《日使林董為送華俘運費清冊函》)此時距清政府接收戰俘已過去了7個多月 ??偫砀鲊聞昭瞄T認真進行了對照 , 最后回復給林董,大意為:清政府承認林董所列的一、二、四、五項,都可以支付,但是 , 第三項要求支付日方押解交接人員的盤川“前照(日方照會)并未言及”,日本不該多出這一項的索款;而且,日本官員士兵本身就有餉銀,“不因此項差使重有所需” 。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又不敢得罪日本公使,在此照會最后 , 還是加了句“若必需委員盤川 , 即希見復,以便轉行北洋大臣如數補給可也” 。兩日后,林董的回函卻很堅定:總之日方人員的盤川一定要中方支付,盡管雙方之前的文件中并沒有約定 。2億3千萬兩銀子都同意賠了,清政府還在乎這區區幾個散碎銀兩?在最高當局首肯下,清政府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最后表態,同意按照日方開列的金額一分不少地支付:“本衙門已知照北洋大臣查照給發,即希貴大臣(指林董)轉飭駐津領事收取可也 。”按照當時“一個日本銀元兌換清朝行平銀七錢一分”的比例折算,清政府這一筆遣送費共計需支付清朝行平銀一萬零三百二十四兩七錢四分六厘二毫 。該款項由時任清朝北洋大臣王文韶責成天津海防支應局撥款給天津海關道 , 再轉交給日本駐天津領事 。1895年后,近代中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程度進一步加劇,“(清朝)北京朝不保夕地大致維持的收支平衡遭到破壞”(《劍橋中國晚清史》下卷) , 清政府的財政危機日益惡化 。但清朝政府仍不得不完全照日本的要求,對日本遣返清軍戰俘所列費用如數買單,實在是讓人扼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