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介紹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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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 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介紹】2、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我國物權法專章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一種形態 。所謂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指的是權利人即業主對于一棟建筑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系而產生的管理權的結合 。
3、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 [2] 的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與有些國家規定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同一概念,加上“業主的”三個字,是因為“業主”、“物業”的含義已經為人們所熟悉,為了便于人們理解 , 故將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之前加了“業主的”三個字 。為了敘述方便 , 以下稱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需要注意的是 ,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解釋》對業主進行了擴大解釋,即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業主 。
4、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將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為所有權的標的,嚴格而言,與物權客體須為獨立物,以及一物一權主義原則不相符合 。但是依社會觀念,一建筑物區分為若干部分 , 各有該部分的所有權,應為常有之事 , 而且這樣也不妨礙物權的公示,無害于交易安全 。基于物權客體的獨立性原則 , 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須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在作為建筑物區分所有中專有權的客體 。這些條件如下:
(1)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構造上,可以加以區分并與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離 。
(2)須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各部分 , 可以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 。其主要界定標準,應為該區分的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 。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