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認定 , 學校對學生安全負有的職責是( ) 。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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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認定,學校對學生安全負有的職責是教育、管理和保護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 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擴展資料:《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 , 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三)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 , 學生自行滯留學?;蛘咦孕械叫0l生的;(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是國家教育部制定的?正確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是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 。于2002年3月26日經教育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教育部12號令發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于何時開始實施?《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 12 號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已于2002年3月26日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 。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是什么制定的目的: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 。

未成年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主要內容http://baike.baidu.com/view/49278.htm
這有發條全文


學校不得違法開除未成年學生
學校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 , 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
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要求當地政府要承擔起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
針對目前中小學生日益加重的學習負擔 , 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無特殊情況,學校不得延長未成年學生在校學習時間 。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必要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他們的學習負擔 。
教師再罵“笨死了”將受懲處
“笨死了”、“都笨成這樣了你還活著干嗎”,6月1日起,如果老師再這樣罵學生 , 將是一種違法行為 。
老師脫口而出的辱罵詞句,是許多被辱罵孩子心中揮之不去的陰影 。
針對這一現象,《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 , 學校的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言行,違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責任 。
教師不能在校內吸煙
如果校園內見到老師抽煙的話,從6月1日起,學生可以理直氣壯地制止 。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對經營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
如果經營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
突發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制度,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 。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長”
為了防止父母對子女“生而不養、養而不教、教而不當”,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 , 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父母因外出務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依法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記
2007年1月,在商報和心理專家舉辦的“問題少年”見面會上,15歲的女孩小雪,很長時間不和爸爸說話,在心理咨詢師的引導下,孩子才說出來是因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記 。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記,不僅是傷害感情了,還要受到批評教育 。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經未成年人同意 , 察看他們的日記、信件等 。
法院可剝奪父母監護權
針對當前一些父母拋棄、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監護義務的行為,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
再走丟小孩監護單位要擔責
3月26日,8歲的商丘民權男孩劉明恩,在鄭州看病期間 , 與相依為命的80歲奶奶走散 。孩子被紫荊山公園派出所的民警撿到后 , 送到了救助站 。
誰知孩子卻從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
小明恩丟了,誰應承擔責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對流浪兒童 , 監護單位應承擔臨時監護職責 。
新法實施需要相關法規
河南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委員會秘書長李鵬輝說,新法的規定加大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但落實起來仍需要有與之配套的地方法規 。
比如新法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將受到什么處罰?處罰的力度與店主的利潤相比又是怎樣?這就需要一個具體的監管 。
根據將于6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護法》,要保證未成年人必要的娛樂時間 。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 , 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
第四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 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
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 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
第六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 , 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
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
第二章 事故與責任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 , 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 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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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 , 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 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 , 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 , 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 , 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是()制定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制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 12 號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已于2002年3月26日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 。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是什么制定的教育部制定的!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是什么時候制定的2002年8月21日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總則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學生傷害事故理應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即時、妥善地處理 。 第四條學校的舉辦者理應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 教育行政部門理應增強學校安全工作 , 指點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 , 指點、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 第五條學校理應對在校學生實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理應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對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有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理應即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 學校對學生實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理應針對學生年齡、認知水平和法律行為水平的不同,采用相對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2002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 , 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的處理 , 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學生傷害事故理應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即時、妥善地處理 。 第四條學校的舉辦者理應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 教育行政部門理應增強學校安全工作,指點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點、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 第五條學校理應對在校學生實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理應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對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有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理應即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 學校對學生實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理應針對學生年齡、認知水平和法律行為水平的不同 , 采用相對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2002

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有哪些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
第四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 , 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
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 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
第六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 , 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 , 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
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 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
第二章 事故與責任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 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 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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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 , 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 , 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 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 , 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 , 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

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是什么http://www.schoollawyer.cn/article_show.asp?M_ID=45&A_ID=4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原則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事故處理的原則: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五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
第十六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
第十七條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
第十八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愿,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 。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
第十九條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并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
第二十條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 , 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 , 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 。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
第二十一條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 , 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
第二十二條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
擴展資料: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 , 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三條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 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
第三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五條違反學校紀律 , 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 , 學???br />
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是什么一)校園傷害事故歸責
1、過錯責任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根據此條規定,學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的基礎前提是"單位有過錯 。"學校有過錯才承擔賠償責任 , 無過錯即無責任 。過錯推定雖然在實質上是過錯責任,但究其目的是加強侵害人的責任更好地為受害人提供救濟,基于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在司法實踐中,校園傷害事故案件中能不能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存在分歧,一種意見認為:學校在無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或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的,可以適用該原則,即是學校在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情況下推定學校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校園傷害案件中不能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因為學校與學生是一種法定的教育管理關系,如果適用該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將會加重學校負擔,學校為免責會減少各種有可能形成責任的活動,如春游、做實驗等活動,不利于學校實施多種形式的教學活動 , 事實上已有許多學校已取消了學生集體活動 。因此有必要出臺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 , 使校園傷害案件不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原則指導司法實踐 。在處理校園傷害事故案件不適用無過錯原則已被廣泛接受,這里筆者已無需多議 。
2、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的情況下 , 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它情況的基礎上,由當事人分擔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責任 。此項規定就是公平原則的重要法律依據,這里所說的"沒有過錯"是指:
第一、不能推定行為人有過錯;
第二、不能找到有過錯的當事人;
第三、確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過錯顯失公平 。
適用公平原則應嚴格掌握以下幾個問題:
(1)公平原則適用的范圍是在雙方當事人均無過錯并且不屬于無過錯責任原則所調整的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它是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不能適用后才選擇的一種歸責原則 。
(2)所謂的"實際情況"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即實際負擔能力,其他如社會同情因素、責任主體所盡義務的多少等,由法官自由裁量 , 但分擔并不是各打五十大板 。
(3)判決時應使責任分擔公正、合理,切忌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 。
(4)對受害人的賠償應限于直接損失,一般不包括間接損失 。
對學校歸責時,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兼顧公平原則 。即只有校方對校園事故發生的確有過錯時才承擔責任 , 對事故發生當事人都無過錯時,可按公平原則由當事人適當分擔經濟損失 。
(二)具體校園傷害事故
根據過錯主體及其過錯程度的不同,具體校園傷害事故責任范圍可以分為以下三大類:
l、校方一方有過錯造成校園傷害事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由學校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這種情況一般包括以下六種類型:
(l)、教育設備、設施倒塌、損壞、爆炸
(2)、在學校組織的或教師違規組織的各種校內、校外社會實踐、文娛、體育、春秋游等活動中發生學生傷害事故
(3)、校內建筑、水、電、汽施工活動中對學生造成傷害
(4)、正常教育教學時間有關管理人員、教師擅離崗位,學生失控造成偶發性傷害事件
(5)、違反教育常規,違反教學大綱要求造成學生傷害事件
(6)、學生在校食物中毒,防病治病違反操作規程引發群體性不良反應等 。
2、學校、學生和肇事方共同過錯造成校園學生傷害事故 ?!睹穹ㄍ▌t》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在此種情況下 , 共同過錯人按各自過錯行為和程度分負民事責任;受害學生有過失和故意的而加害人無過錯的加害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加害人與受害人都有過錯 , 則加害人只對自己的過錯承擔應負民事責任 。
3、學校沒有過錯或學生自我傷害和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傷害的,適用過錯推斷原則 。即當校園傷害事故發生時,法律直接推定學校主觀上有過錯,但允許學校舉證證明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在情勢變更情況下發生方可免責 。當然在有些情況下學??杀局?quot;人道主義"精神,也可給予適當補償 。因為老師確已盡責亦未擅離崗位,學校管理相當嚴了,事故仍在無法預料與無法制止中發生,學校則不應承擔責任 。此類型事件有:
(l)、學校正常的對違紀學生批評、教育而引發的學生出走、逃學、服毒等突發事件 。
(2)、不可預見性傷害:即校內、校外活動中,學校盡管對學生安全進行了詳密安排仍不能避免的傷害,如:課間或體育自由活動中學生自行打、鬧、嬉戲造成的傷害
(3)、學生自行違紀翻越教育教學設施引發的傷害 (4)、學生請假、因?。諦D諞蜃隕碓蛟斐繕撕?。
(5)、地震校舍倒塌、突發洪水圍困學生,無法搭救 , 學生被水沖走
(6)、學校、教師做到守紀守法,又做到嚴守規章照看、管理學生,學生傷害完全由于自身過錯造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1 二號令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 12 號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 , 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蛘咦孕械叫0l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

學生在校受傷,學校應承擔什么責任?教育部《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 , 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 , 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
小學生意外傷害-——法律知識1、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調整人與人之間的行為規范,明確行為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總和 。其特征有四方面:(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規范;(2)、法是由國家(即相應的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范;(4)、法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5)、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

2、我國刑法的任務是(1)、保衛國家政權;(2)、保護合法財產;(3)、保護公民權利;(4)、維護社會秩序 。

3、犯罪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 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

4、犯罪的特征有(1)、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2)犯罪是觸犯刑法的行為 , 即具有刑事違法性;(3)、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 。

5、構成犯罪的條件有(1)、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例如,盜竊罪是對國家、集體、公民個人財產權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觀要件,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其中包含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犯罪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系以及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3)、犯罪的主體,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自然人或單位;(4)、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

6、犯罪的行為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 。作為是指以積極的活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人的積極行為,如故意傷害行為、盜竊行為都屬于作為的形式;而不作為是指應當實施并且能夠實施某種行為而不實施的消極行為 。這種形式的犯罪必須以行為人負有某種特定義務為前提的,如行為人將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拋棄于荒郊野外以此來逃避自己應盡的贍養老人的義務,則構成了遺棄罪 。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 ,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

8、犯罪的主觀方面主觀表現為犯罪故意和過失 。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又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 。而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至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心理態度,也可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

9、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 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一般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明知某種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二是明知某種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10、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間接故意具有兩個特征:一是明知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對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 。

11、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的心理太度 。

12、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于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 。過于自信的過失有兩個特征:一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由于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 。

13、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若要構成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正當防衛的目的條件,必須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實施的防衛 。

(2)、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行為實施的防衛;

(3)、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 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實施的防衛 。

(4)、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 。對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是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

14、常見的犯罪類型有盜竊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等類型犯罪比較多 。

15、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的行為 ?!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2)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

北京市確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一千元的,為“數額較大”;

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一萬元的 , 為“數額巨大”;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六萬元的,為“數額特別巨大”;“多次”盜竊指一年盜竊行為三次以上,沒有數額限制 。

16、對同犯罪行為作斗爭以及舉報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司法機關、學校、社會應當加強保護,保障其不受打擊報復 。

17、刑罰分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5種: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3種: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

18、隨著經濟的發展,環境問題的重要性越來越受到各國的關注 , 在我國新頒布的《刑法》中,也增加了一條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罪名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

19、犯罪的最本質特征是具有嚴重危害性,在我國,犯罪性質最嚴重的罪行是危害國家安全罪 。
20、我國刑法的任務是懲治犯罪、保護人民;我國刑罰中最嚴厲的手段是死刑 。

21、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法規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 , 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

24、凡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

25、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學出行意外傷害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 , 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 , 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
第四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 , 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
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
第六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
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

第二章 事故與責任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 , 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 , 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 , 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 , 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 , 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 , 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蛘咦孕械叫0l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
第十四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

第三章 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 , 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
第十六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
第十七條 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 , 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愿,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 。
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并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
第二十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 , 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 。
調解結束或者終止 ,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
第二十一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 ,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 , 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
第二十二條 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

第四章 事故損害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 , 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
第二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準,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 。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 , 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
第二十五條 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準進行鑒定 。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
學校無責任的 , 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 , 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
第二十七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
第二十九條 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 。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準備金等多種形式 , 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 。
第三十一條 學校有條件的 , 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
提倡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 。在尊重學生意愿的前提下 , 學??梢詾閷W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

第五章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三條 學校管理混亂 , 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
第三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五條 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六條 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 。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 。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 , 參照本辦法處理 。
第三十九條 其他教育機構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
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學校管理范圍內發生的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教委、教育部頒布的與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有關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
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 。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處理事故的四條原則是什么《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事故處理的原則: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五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 , 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 , 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愿 , 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 。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 , 認為必要的 , 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并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二十條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 , 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 , 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 。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 ,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 , 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擴展資料:《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 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 , 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 ,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事故處理第十五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 , 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傷亡事故的 ,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 , 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愿,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 。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并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二十條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 。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共有多少章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目錄:
1
總則
2
事故責任
3
事故處理
4
損害賠償
5
責任處理
6
附則
全文總共6章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認定 學校對學生安全負有的職責是家長

2016山西高校教師崗前培訓機考題庫-客觀題(選擇、判斷)教育學心理學5下列對素質教育的理解,存在片面性的是(A,促進學生專業發展)6教師職業道德修養包含兩個方面:一是職業道德意識修養,二是(B , 職業道德行為修養)(職業道德修養P150)7大學生個體之間在學習風格、知識結構等方面都存在差異 , 高校教師應貫徹公正、公平的原則,采用一致的教學方法 。(錯誤)10《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認定,學校對學生安全負有的職責是(C,教育、管理和保護)11教師法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學職責的(B專業)人員 。12為人師表有兩個方面的要求,一個是“學為人師”,另一個是(C行為世范)13在高等教育遇到的矛盾中 , 主要靠教育能力的提高可以解決的是(C一些教育技術處理過程中出現的“虛假沖突”)14(B內省和慎獨)被視作中國傳統道德修養中的精髓 。15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 , 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義務 。(錯誤)16國家用于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不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 。(錯誤)17嚴師出高徒,親切和道不能發揮教師的權威 。(錯誤)18由于教師勞動的個人性質和自由性,在某種意義上 , 教師的勞動就表現為“良心活”的特點 。(正確)19制定規劃,認真組織落實;興辦學校,保證必備條件;籌措經費,幫助貧困學生;培養師資,提高教師待遇 。這是義務教育規定的(282.8.45.67.92.116.138.163.187.214.244.274.303.224185根據教育內容,分為2.47463511
校園安全事故處理辦法 , 如何正確處理校園安全事故學校的食品、藥品、飲用水及提供給學生的教學用具等物品必須符合安全、衛生標準 。
學校選擇與學生生活、學習有關的產品與服務時,應當選擇質量和安全性能符合相應標準的產品學校組織學生進行文化娛樂、體育、勞動、教學實驗等教育教學活動,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組織學生進行社會實踐活動和其他校外集體活動,應當將活動內容和安全保護措施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 活動內容和方式應當適合學生的年齡和生理、心理特點,并做好相應的安全教育和示范,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與服務 。
學校應當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發生臺風、地震、洪水、火災等重大災害以及突發公共衛生、環境污染事件時 , 學校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應急安全保護措施,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必要時可以臨時停課,并及時報告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 。
校應當有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機構并配備相應的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 。學校應當對學校安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處理或者報告有關部門予以解決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學生有特殊體質或者疾病,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安排學生健康檢查和治療,必要時告知學校;如需請假,應當及時按學校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
公安部門應當與學校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機構建立聯系制度 , 協助學校開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加強對學校及其周邊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學校消除治安、消防等安全隱患,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學生安全的違法活動 。
公安、交通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在學校附近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按規定設置避讓學生、禁鳴喇叭、減速慢行、人行橫道等交通標志、標線 , 并做好交通管理工作;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的安全監管 。
發生學生安全事故后,學校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救護受傷害學生,保護事故現??,保全相关证?,及時通知受傷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為受傷害學生的救護

校園交通安全事故的處理辦法有哪些?1.及時報案無論在校外還是在校內,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后,首先想到的是及時報案,有利于事故的公正處理,千萬不能與肇事者“私了” 。若在校外發生交通事故除及時報案外,還應該及時與學校取得聯系,由學校出面處理有關事宜 。2.保護現場事故現場的勘查結論是劃分事故責任的依據之一,若現場沒有保護好會給交通事故的處理帶來困難,造成“有理說不清”的情況 。切記 , 發生交通事故后要保護好事故現場 。3.控制肇事者若肇事者想逃脫一定要設法控制,自己不能控制可以發動周圍的人幫忙控制,若實在無法控制也要記住肇事車輛的車輛牌號等特征 。
校園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處理辦法為強化學校安全工作 , 為進一步明確責任,做到責任事故處理有制可循 , 有章可依,根據有《長春市教育系統安全責任事前追究暫行規定》和《長春市實行安全工作責任制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
一、責任追究原則:
1、領導:誰主管誰負責;
2、班主任:誰當班誰負責
3、教職工:有工作崗位就有安全責任;
4、上課:誰上課誰負責;
5、活動:誰組織誰負責;
6、值周領導及教師責任區:屬地管理,全面負責 。
二、責任事故處理程序:
1、同班內學生一般學生傷害事故,由班主任會同少先隊協調處理;
2、異班(級)間一般學生傷害事故,由各部負責人會同少先隊、教務處協調處理;
3、學生傷害事故,影響大、矛盾尖銳或學生群傷、死亡或學校財物丟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及時上報相關部門,由學校安全領導小組協調處理;重特大事故移交司法部門,學校配合處理;
4、行風責任由學校行政處理 。
三、責任追究制:
校園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處理辦法
1、行風責任追究制:
(1)私自向學生和家長代購、推銷學習用具、教輔資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險等或向家長索要或變相索要財物 。
(2)私自收費辦班、補課;隨意調課、提前或滯后放學、私自放假等造成傷害事故或不良影響 。2、安全責任追究制: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是什么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教育部制定的行政規章《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號正式頒布,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掇k法》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以保護學生、學校合法權益為基礎,突出強調了學校依法保護學生人身安全、積極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 , 界定了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承擔的責任,規定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的途徑、程序及賠償等 。該辦法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對學校學生傷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具有很強的實用性 。為了便于學校和學生更好地學習和把握本辦法的內容和精神,預防和減少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并運用《辦法》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下面對《辦法》的有關內容做一些粗略解讀 。1.《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立法目的及立法依據是什么?制定《辦法》的首要目的是為了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積極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 , 其根本目的是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 同時也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能無限擴大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 。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