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樂文明|解讀丨“通情達禮”的當代啟示

禮樂文明|解讀丨“通情達禮”的當代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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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學家錢穆認為“中國文化的核心是禮” , “禮是整個中國人世界里一切習俗、行為的準則 , 標志著中國的特殊性” 。 換言之 , 想真正了解中國文化 , 需要深入領會中華禮樂文明 , 把握其核心精神 。 站在情、禮關系的視角上看 , 通情達禮即體現了中華禮樂文明的核心精神 。
當代中國的現代性發展 , 是一個民族性與民族文化不斷轉化與創新的發展歷程 。 在這一發展歷程中 , 圍繞轉化與創新這一主旨 , 以民族文化來彰顯民族性無疑是一種存在實現方式 。 它既是民族性的變現 , 亦是現代性的發展 。 通情達禮作為中華禮樂文明的核心精神在此發展過程中具有重要的文化啟示意義 。
本乎性情 。 中西傳統文化中的一個突出差異在于對人的性情問題的理解與價值評斷不同 。 與西方傳統文化凸顯自然與文明的斷裂與對立不同 , 中國傳統文化尤其是禮樂文明強調自然與文明的連續、質與文的統合 , 這背后隱含著對人之自然性情的價值肯定 。 在中華禮樂文明中 , 人的自然性情代表著生存的真實性 , 是文明創生的搖籃與理想的歸所 , 《禮記·中庸》中的“誠之者 , 人之道”表達的正是這種存在“是其所是”的文明訴求 。
而當孔子以“未若貧而樂 , 富而好禮者也”來點化子貢“貧而無諂 , 富而無驕”的主張時 , “好”“樂”之情亦已成為理想人格的現實情態 。 由此出發 , 人的生存成為一個內外、始終的一貫 。 然而 , 伴隨中國現代性發展中理性至上原則的凸顯 , 作為“文”的人道原則與制度規范可能會逐漸與人之自然性情相疏離 , 呈對立之勢 。 由此將引發人的生存的抽象化、概念化、工具化等諸多問題 。 有鑒于此 , 思考中華禮樂文明中本乎性情的文化立場殊為必要 , 正所謂“理也者 , 情之不爽失也;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也” 。
立乎情理 。 中華禮樂文明在本乎性情的基礎上 , 強調立乎情理 。 所謂人道原則、禮法規范皆是情理的體現 , 正所謂“在己與人皆謂之情 , 無過情無不及情謂之理” 。 換言之 , 本乎人情并不意味著縱情肆欲 , 而是要發乎情 , 止乎理 。 這個“理” , 一則來自于人情之通 , 它在共情的基礎上演化為同感共振的一體通情之義 。 所謂“共情”指人在生生不已的基礎上共有的好惡之情 。 古人甚至將此共有之意上升到天人一體的高度 , 正所謂“天人同道 , 好惡不殊”;所謂“通情”指對共情的體貼以致達到同感共振的境界 , 《禮記·檀弓》講到的“鄰有喪 , 舂不相 。 里有殯 , 不巷歌”的做法即充分體現了通情之義 。
由共情而通情是中華禮樂文明言情的總趨向 , 故而古人以為“所謂賢人者 , 好惡與民同情 , 取舍與民同統” 。 二則源于良知的發用流行 , 當孟子言“理義之悅我心”時即已點明人的情感世界中內含著明確的超越性的道德情感指向 。 今日社會生活中 , 人們在闡發務實求真、崇尚自由的理想訴求時 , 往往極力凸顯自然性情的合法性、合理性 , 卻忽視了情理所包含的自我規范與良知發明等更為豐富和深邃的思想寓意 , 由此很容易引發縱情肆欲、精于為己等不良現象 , 故有必要結合傳統情理思想進行適當調整 。
德、法并行 。 禮樂之教顯為德治 , 刑政之治則屬法治 。 德禮為政教之本 , 刑罰為政教之用 , 正所謂刑以弼教 , 法以濟禮 , 二者相須而成 , 實質是力求情、理、法的一貫 。 禮樂之教 , 得乎情理 , 化民以德 , 培善成俗 , 可謂智深而謀遠 。 法之所罰在于示以威信 , 止邪歸正 , 正所謂“禮以行義 , 刑以正邪” 。 二者相得益彰 , 不可偏廢;再者 , 禮法之用要在中道合義 , 不可拘泥不化 。 古人云:“蓋古今之不同 , 質文之迭變 , 雖先王未知有者 , 可以義起 。 ”無論德治還是法治 , 皆屬政教之一端 , 所謂道無常道 , 法無常法 , 要在審時度勢 , 因勢合義 , 以俾于事 , 而非固執一端;此外 , 傳統的以德入法乃是就立法的精神原則、理想指向而言 , 即刑罰本身不是目的 , 而是要懲惡揚善、成就德行 , 正所謂“以政先示之,則民有所振厲而斂戢矣 。 其或未能一于從吾政者,則用刑以齊一之 。 俾強梗者不得以賊善良,而奸慝者不得以敗倫理” 。 故古人論及刑政理想時皆言“為政以德” , 但絕非是用道德規范來直接代替刑政之法 。 為此 , 古人曾言:“禮之所去 , 刑之所取 , 失禮則入刑 , 相為表里者也 。 ”如果強行理想化地以德入法 , 則極易導致因道德綁架而輕易構人以罪抑或縱容犯罪 。 以上思想對當下構建道德文明與法治社會不無裨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