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青海立法護航非遺工作高質量發展

人民政府$青海立法護航非遺工作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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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采訪人員 徐鵬
□ 本報通訊員 盧宗祥 樊靜
青海省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富礦區”,擁有非遺項目2361項、代表性傳承人3160名,其中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遺代表作名錄6項,國家級88項。因此,通過地方立法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這些優秀非遺資源,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展示中華文化獨特魅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的作用顯得尤為重要。
青海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青海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代表性項目名錄、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傳播、保護與利用等方面作出了針對性規定?!稐l例》已于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圍繞“一條主線”深化“兩大理念”
考慮到保護和利用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培育民族認同感、增強社會的凝聚力和創造力具有重要意義,《條例》開宗明義地提出,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要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圍繞這一主線,《條例》從不同角度進行了制度設計。
《條例》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傳統口頭文學、傳統美術、書法、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傳統禮儀、節慶等六種不同形式。
對于“怎么做”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條例》強化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原則,切實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水平。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文旅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其他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章程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宣傳及開發利用工作,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參與感、獲得感、認同感。
同時,《條例》明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的兩大基本理念。
其一是注重原真性?!稐l例》規定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征得調查對象同意,尊重其風俗習慣,客觀真實記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態和傳承脈絡,不得編造、濫用、歪曲調查信息。
其二是注重全面性。《條例》根據不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采取相應的措施,以進一步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切實增進民族團結,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維護人類文化多樣性和創造力。
規范“三方主體”加強“四類保護”
青海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門類眾多,只有有序組織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調查,才能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
為此,《條例》對開展非遺調查的“三方主體”分別作出規定。政府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主體時,要運用圖片、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全面和系統的認定、記錄、建檔,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并妥善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主體時,應當自調查結束之日起六十日內,將調查所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而當境外組織或者個人作為調查主體時,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批準,并自調查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