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有數份遺囑以哪份遺囑為準】1、如果多份遺囑中沒有公證遺囑: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由此可見,在同等層次的遺囑之間,后立的遺囑效力高于先立遺囑的效力 。
2、如果多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 ,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 , 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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