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修改_規范律師執業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則有哪些

新《律師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內容?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修改為:“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
原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修改為:“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
原規定: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 , 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 , 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 , 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
小結:增加了對律師代理權限來源的規定,這本來是實踐中通行的做法,只是技術上的完善 , 并沒有實質性的變化 。
二、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律師擔任辯護人的 , 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br /> 原規定:
第三十一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
小結:這一修改體現了司法理念的進步,強調了程序權利的重要 。律師真正的專長其實就是的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方面,不僅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也是如此 。
三、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
原規定: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
小結:此處修改與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律師工作的位置前移是有關的 。后一處修改強調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技術性完善 , 也是理念進步 。
四、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br /> 原規定:
第三十四條 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
小結:此處的修改讓人擔心,相比修改前,修改后的法條似乎是律師的權利似乎是萎縮了,曾有人擔心 , 法檢的人員可能會以此不讓律師復印有關訴訟文書 。但是如果不對照的話,這種的修改的問題似乎并不是太大,對于律師來說,完全可以主張說只要是案卷中有的材料就可以依法調取 。
五、將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涉嫌犯罪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偵查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該律師的家屬 ?!?br /> 原規定:
第三十七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
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機關應當在拘留、逮捕實施后的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該律師的家屬、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以及所屬的律師協會 。
小結:是技術性的完善,也是對律師的保護措施的完善 。這意味著當司法機關認為律師涉嫌犯罪時應首先通知律師和律協,先斬后奏的做法不合法了,律師多了層保護膜 。
六、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br /> 原規定:
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
小結:此處修改是一種進步 。律師在代理民事案件中的很多做法都要危及其他主體的財產,能說這是犯罪嗎?但按照舊條文的字面規定,這可是涉嫌犯罪了 。舊條文實質是把律師維護公平正義的責任規定得過度機械化了,律師當然維護社會的公正正義,我們每個公民也都有義務維護,但是這種維護是通過以合法方式維護己方的合法權利來實現的 。如果律師拿著自己委托人的代理費,心理卻總是想維護相對方的利益 , 這只會帶來社會的更大混亂 。
簡述申請律師執業的條件【律師法修改_規范律師執業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則有哪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四)品行良好 。
實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
第六條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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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
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銷準予執業的決定,并注銷被準予執業人員的律師執業證書:
(一)申請人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
(二)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執業的 。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法官檢察官離任后2年內可否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不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六條“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
法官被開除后 , 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自1995年2月在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分別在2001年、2017年經過兩次修改 。4月23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法官法 。新修訂的法官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和被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 。
據此 , 新修訂的法官法規定 , 法官被開除后,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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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法官法在關于擔任法官必須具備的條件中刪除了修訂前的“年滿二十三歲”的規定 。
對于法官任職的學歷條件 。新修訂的法官法規定:具備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獲得其他相應學位,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
關于法官任職的法律工作年限條件,按照《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法官需要任法官助理滿五年(含試用期),對此,新修訂的法官法規定: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 。
其中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學位,或者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的,從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別放寬至四年、三年 。同時明確:“初任法官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同一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擔任同一案件雙方當事...法律上并沒有關于該行為的規定,但是原則上不允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痹摋l規定只是限制同一律師在同案件中同時擔任雙方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關于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分別擔任同一案件原、被告雙方代理人的行為,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釋并無禁止性規定 。
但同律所的不同律師分別擔任同案原、被告雙方代理人的行為仍屬于雙重代理,原則上不允許 , 而偏遠地區縣(市)里只有一律師事務所的在事前征得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除外,這早在《司法部關于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宜擔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復》已有答復 。
根據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規定,律師事務所對統一受理的業務,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不得違反規定受理與本所承辦業務及其委托人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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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部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指派本所律師擔任同一訴訟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代理人的,該行為屬于《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違法行為 。對于該行為,可由司法行政機關視其情節予以警告,停業整頓,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書的處罰 。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違法行為:(一)指派本所律師擔任同一訴訟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代理人的”;且該處罰辦法中對于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也應處罰 ?!?br /> 參考資料來源:江西法院網-同一法律服務所的不同工作者能否擔任同一案件深圳"鸚鵡案"改判律師為何希望修改相關司法解釋?深圳男子王鵬向別人出售了6只自己飼養的鸚鵡,后經認定,其中兩只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中的綠頰錐尾鸚鵡 。深圳寶安區法院以王鵬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王鵬不服提起上訴 。昨天下午兩點半,該案二審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法院改判王鵬有期徒刑兩年,刑期至2018年5月16日止,并處罰金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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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改判為有期徒刑兩年
一審宣判后,王鵬不服上訴到深圳中院,在此前的庭審中,被列入野生動物保護名錄,但為人工馴養繁殖的鸚鵡是否是《刑法》所指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成為爭議的焦點 。辯護律師當時為王鵬作了無罪辯護,律師認為,人工變異種不同于野生動物,本案中的鸚鵡繁殖能力較強、人工飼養數量龐大是不爭的事實,王鵬涉嫌出售的2只人工綠頰錐尾鸚鵡不應該屬于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
昨天下午兩點半,深圳中院經過審理對該案二審宣判 。深圳中院認為,王鵬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的野生鸚鵡,收購出售野生動物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該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鵬家中查獲的45只鸚鵡是待售,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鑒于多數涉案鸚鵡是人工馴養繁殖,社會危害性小于非法收購、出售野生、繁殖的鸚鵡 。一審認定事實清楚,但判決量刑過重,法院予以糾正 。
深圳中院最終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鵬有期徒刑兩年,罰金3000元 。刑期到2018年5月16日止 。
律師:希望能修改相關司法解釋
對于這個判決結果,王鵬的代理律師徐昕表示,相較于一審的5年量刑,二審結果是有所改觀的,但他們還是認為王鵬的行為不該認定為犯罪 。涉案動物是王鵬自己飼養繁殖的,鸚鵡的種類復雜難辨,不是專家難以明白,讓一個愛好者來分辨這到底是哪種鸚鵡,是否屬于名錄保護的一二類保護動物很難 。
徐昕表示,我國《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所列的人工繁育動物種類較少,目前第一批只有九種 。但這個名錄之外,有大量公約附錄的一二類動物被人工繁育并商業利用,如果有人通過網購或者在花鳥市場買到這些動物,會不會和王鵬一樣被定罪量刑?為避免這個情況,希望能夠修改相關司法解釋 。
只有法律健全,才能有法可依,判決有據 。規范律師執業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則有哪些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12年10月26日通過 , 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2、《律師執業行為規范》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經2004年3月20日五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第9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試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第2次理事會修訂 。該《行文規范》分總則、律師執業基本行為規范、律師業務推廣行為規范、律師與委托人或當事人的關系規范、律師參與訴訟或仲裁規范、律師與其他律師的關系規范、律師與所任職的律師事務所關系規范、律師與律師協會關系規范、附則9章108條 。該《行文規范》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解釋 。
3、《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律師 執業 許可,保障律師依法執業,加強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簡稱《律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于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08年7月18日通過司法部令第112號發布實施,該《律師法》分為總則、 執業條件、許可程序、行為規范、監督管理、附則,共6章52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