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校車安全條例_幼兒園校車行駛路線限制多少里?

幼兒園校車在上行途中的站點上,下孩子違反規定嗎?一、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幼兒園校車在上行途中的站點上下孩子是違反規定的行為 。
二、相關依據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空军c???;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空军c標牌,施劃校車??空军c標線 。
第三十三條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 , 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 。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后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 , 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 。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幼兒園校車上發生幼兒傷了應怎么處理幼兒園校車交通安全事故與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一樣,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當事故發生后 , 一旦起訴至法院,對于事故的舉證責任就在幼兒園一方了,如果幼兒園缺乏證據意識而導致舉證不能將承擔敗訴的后果 。鑒于此,幼兒園應在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及強化教職工責任意識的同時,不斷增強教職工的法制觀念,強化證據意識 。
購買相應保險,實現賠償責任社會化校車交通安全事故處理形式上是責任的認定與劃分,實質上是損害賠償問題 。對于以教育為主的非營利性幼兒園來說,財力有限,往往無力承擔巨額賠償 。因此,比較務實的辦法是充分利用保險以分散、轉移風險 。如在購買校車的同時購買交強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第三方責任險等,并購買園方責任險,還可鼓勵有條件的家庭為幼兒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等等 。
校車采取的是“不提倡,特殊情況下允許”的態度 。幼兒園校車安全事故的歸責主要依據“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其責任認定主要依據《侵權責任法》 。
一、對《條例》中關于幼兒園校車
規定的解讀
《條例》對幼兒園校車的規定集中體現在附則的第60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入園幼兒應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 , 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 , 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睆脑摋l款基本內容來看,國家對幼兒園校車基本采取“不提倡,特殊情況下允許”的態度 , 對幼兒接送的制度安排以“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為原則,“校車接送”則被視為例外 。然而,“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須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幼兒園布局合理,就近入園比較方便;二是監護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有能力、有條件接送 。如果這兩個前提條件都不具備,才建議幼兒園利用校車接送幼兒 。
二、幼兒園校車交通安全事故的
責任認定
幼兒園校車交通安全事故發生后,責任如何認定以及該如何處理賠償問題等既關系到幼兒園、家庭及幼兒多方面的權益,也關系到如何做好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眾所周知,校車被稱為流動校舍 , 幼兒園校車與幼兒園園合、場地及其他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一樣,都屬于幼兒園管理范圍,因此在幼兒園校車上發生的交通安全事故等同于在幼兒園發生的幼兒人身傷害事故 。目前關于幼兒人身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基本依據201O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38條和第40條,因此,幼兒園校車交通安全事故同樣適用這兩條 。
1.幼兒園校車交通安全事故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確定侵權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準則 , 它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為確定侵權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 以及對自己所管領下的人或者物所造成的損害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 。目前 , 我國侵權責任歸責原則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這三種 。幼兒園校車交通安全事故的歸責原則主要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 , 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 , 不承擔責任 。”可見,幼兒園校車交通安全事故主要依據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所謂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直接從發生的損害結果推定侵害人(被告)有過錯 。如果侵害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就應當負擔賠償責任 。即一旦發生了幼兒人身損害事故,首先推定幼兒園有過錯,如果幼兒園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盡到了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則可能免責 。過錯推定責任的另一個特點就是舉證責任倒置 。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是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在過錯推定責任中卻相反,即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 也就是說在幼兒人身損害事故中,證明責任是由幼兒園來承擔的 。從某種程度上說,幼兒人身傷害事故采用舉證責任倒置體現了社會的公平,因為在幼兒與幼兒園之間,幼兒園毫無疑問在舉證能力上處于強勢地位 , 更有條件和能力收集相關證據 。如果讓處于弱勢的幼兒方承擔舉證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 。
《侵權責任法》第40條是關于第三人侵權致幼兒人身損害事故發生的相關責任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 , 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據此,對于由校外第三人侵權致幼兒人身傷害的事故 , 直接責任人是第三人,幼兒園只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因此 , 幼兒園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基本結構是:實施加害行為的侵權人是直接責任人,也是終局責任人,未盡教育、管理義務的幼兒園對受害人而言是補充賠償責任人,兩者構成責任競合 。如果直接責任人對受害人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補充賠償責任人幼兒園的賠償責任終局消滅,受害人不得向其請求賠償,直接責任人也不得向其追償 。如果直接責任人不能確定或者無力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受害人可以請求補充賠償責任人(即幼兒園)在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補充賠償責任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直接責任人追償 。雖然幼兒園侵權與第三人侵權在賠償方式上有所不同,但二者適用的歸責原則是相同的 , 即都以“過錯推定責任”為原則 。舉證責任也都在幼兒園這一方 。
2.幼兒園校車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
對于幼兒園校車交通安全事故而言,其責任認定及處理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首先 , 要區分是幼兒園侵權還是第三入侵權,即校車發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原因是什么,具體的事故原因認定以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為依據 。這里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校車安全事故的發生是由于校車駕駛人的過錯導致的,這類事故可以認定為幼兒園侵權致幼兒人身損害,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8條的規定,即由幼兒園承擔舉證責任 , 證明其盡了相應的教育、管理義務,若不能證明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當然,如果該校車的提供者為幼兒園 , 駕駛人為幼兒園聘用的,那么幼兒園可以就事故的賠償向駕駛人追償,如果校車提供者為幼兒園以外的第三方,那么幼兒園與第三方對幼兒傷害事故的賠償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內部則承擔按份責任,即按照雙方簽訂的安全管理責任書中所明確的各自責任來具體分擔 。二是校車安全事故的發生是由于第三入侵權導致的,此時對于幼兒人身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責任法》第40條的規定 , 即對幼兒的人身損害賠償首先由侵權第三人承擔,幼兒園只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但是舉證責任仍由幼兒園承擔 。當第三人有能力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時,即使幼兒園有過錯 , 幼兒園也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當第三人無力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或者無力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時,幼兒園也僅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幼兒園在承擔了過錯范圍內的賠償責任后的追償問題 , 與第一種情況相同 。幼兒園必須要配校車嗎?【幼兒園校車安全條例_幼兒園校車行駛路線限制多少里?】不是必須 。
以惠州市為例,根據《惠城區托幼兒園所管理規定》要求,幼兒園(托兒所)需選址合理,實行就近入園(托) , 原則上不得使用校車接送幼兒,不得跨鎮(街)接送孩子 。
市區內幼兒園校車到期自動報廢,不準再更換新校車;市區內新辦幼兒園不新批校車;蘆洲鎮、橫瀝鎮、馬安鎮、三棟鎮、汝湖鎮及水口辦、小金口辦三環路以外確實需要校車接送幼兒;
須申請經惠城區教育局(區政府已授權)批準并報交警部門同意備案后方可購置使用專用校車 。小區配套幼兒園不再新批校車接送幼兒 。
校車的使用年限是10年,采訪人員走訪市區幼兒園了解到 , 新開的幼兒園已經不配置校車,目前市區內幼兒園存量的校車將會在校車使用年限到了就逐步取消,不再新批校車 。

幼兒園校車安全條例_幼兒園校車行駛路線限制多少里?

文章插圖
擴展資料:
惠城區教育局幼教股相關負責人介紹,對于校車的嚴格管理是為了加強保障學生的安全,另外,進一步取消市區內的校車也是促進孩子就近入園 。
實際上,校車運營要購買車輛 , 還要請司機,管理費用也不低;另外,校車在路上的安全問題也是幼兒園要顧及的 ?!被莩菂^教育局幼教股相關負責人說,取消校車對于幼兒園來說能夠省事,有一些幼兒園只要收滿了附近的生源,就會主動取消校車,節省開支 。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市區42所幼兒園陸續取消校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