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望權是如何規定的
子女探望權由《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進行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 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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