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新建房用電開戶申請書怎么寫,申請人是戶主還是戶口本的其他成申請人須是戶主 。
《供電營業規則》第十八條規定
(1)用戶申請新裝或增加用電時,應向供電企業提供用電工程項目批準的文件及有關的用電資料,包括用電地點、電力用途、用電性質、用電設備清單、用電負荷、保安電力、用電規劃等,并依照供電企業規定的格式如實填寫用電申請書及辦理所需手續 。
(2)未按前款規定辦理的,供電企業有權拒絕受理其用電申請 。
(3)如因供電企業供電能力不足或政府規定限制的用電項目,供電企業可通知用戶暫緩辦理 。
第十九條
供電企業對已受理的用電申請,應盡速確定供電方案,在下列期限內正式書面通知用戶:
居民用戶最長不超過五天;低壓電力用戶最長不超過十天;高壓單電源用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高壓雙電源用戶最長不超過二個月 。若不能如期確定供電方案時,供電企業應向用戶說明原因;
用戶對供電企業答復的供電方案有不同意見時,應在一個月內提出意見,雙方可再行協商確定 。用戶應根據確定的供電方案進行受電工程設計 。
范文:
尊敬的市(縣)供電局領導:
我是xxx社區居委會居民,現在一家x人 。因我家在xxx路建房居住,因為沒有電,生活上不方便 。用別人家的電,電表、線路負荷重,容易發生事故,很不安全 。
為方便生活和用電安全,我們特意向領導提出申請,申請安裝電表,接電入戶(接220V照明電,功率為5000W) 。安裝地址:xxx鎮xxx路xxx號 。
望領導批準!
申請人:xxx
年 月 日
擴展資料:
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行為,屬于違約用電行為 。供電企業對查獲的違約用電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 。有下列違約用電行為者,應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1.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應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電費,并承擔二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 。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的,實際使用時間按三個月計算 。
2.私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的,除應拆除私增容設備外,屬于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私增設備容量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并承擔三倍私增容量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
其他用戶應承擔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如用戶要求繼續使用者,按新裝增容辦理手續 。
3.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的,應承擔高峰超用電力每次每千瓦1 元和超用電量與現行電價電費五倍的違約使用電費 。
4.擅自使用已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手續的電力設備或啟用供電企業封存的電力設備的,應停用違約使用的設備 。
屬于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和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并承擔二倍補交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
其他用戶應承擔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啟用屬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設備的,違約使用者還應承擔本條第2項規定的違約責任 。
5.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者,屬于居民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屬于其他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
6.未經供電企業同意,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將備用電源和其他電源私自并網的,除當即拆除接線外,應承擔其引入(供出)或并網電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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