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法律援助活動 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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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海南省法律援助規定(2022修訂)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法律援助人員,是指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或者安排,為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機構中具有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落實經費保障、提供辦案便利等方面給予支持 。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保障當事人依法獲得法律援助,為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工作提供便利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設立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
(二)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
(三)支付法律援助補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法律服務資源依法跨行政區域流動機制,鼓勵和支持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務資源相對短缺地區提供法律援助 。
律師資源不能滿足法律援助工作開展需要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協商調配律師跨行政區域提供法律援助,或者申請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指定 。第六條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下列人員之一,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
(一)未成年人;
(二)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請法律援助的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審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
其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 。
強制醫療案件的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條 下列事項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救助;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
(四)主張因發生勞動爭議產生的民事權益;
(五)請求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損害賠償;
(六)主張因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產生的民事權益;
(七)請求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八)請求高危作業、產品質量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