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措施落實情況怎么寫

1.環境保護措施落實及環境保護設施運轉的情況怎么寫環保措施的落實要結合國家、省、市要求展開寫,開篇要有口號性的東西(雖然本人很反對),例如:根據國家“ 。全民參與 。.”(記不清了~!)的環保方針,結合 。.的要求 。..,我公司(單位)在2010年環保工作中,投入資金1000萬積極響應和落實國家、地方相關環保要求 。..之后要對自己做得好的方面就近年環保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對比多寫,不足的方面也要寫,并要簡單、有針對性的提出下一步工作改進計劃 。這東西和寫總結差不多 。
環保設施的運轉情況 。應該是運行情況吧,反正意思一個樣 。沒運行記錄(一般不可能)可以象記流水賬一樣分設備寫,也可以撿重點歸納寫,但是肯定要附設備運行記錄 。
2.申請環保局批復時,需要寫“環境保護措施落實及環境保護設施運轉如需要環保局批復的事項必須寫請示,一般分三個層次 。
一是請示的開頭主要交代請示的緣由,即你的餐廳環境保護措施落實及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的情況和取得的效果,內容講的要客觀、具體,理由講的合理、充分和有針對性 。
二是需要環保局批復的請求的事項要清楚,即需要他批復什么,要寫的具體、明確,以便環保局給予明確批復 。
三是最后要寫“當否,請批示”,這是請示的必須格式 。
最后落款需加蓋單位公章寫明時間,因為批復機關對請示是有時間要求的 。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請示寫成匯報或報告,這樣不會批復的 。
3.環保執行情況應賦予環保部門強制執行權力(主流評論) ■魏文彪 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4月1日生效,將限期治理決定權由人民政府轉而賦予環保行政主管部門 。
(據4月2日《新京報》報道) 以前的防治污染立法將限期治理決定權賦予政府,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卻不擁有這項權力 。其弊端顯而易見 。
首先是限期治理決定權在政府手中難以發揮應有作用 。因為即便有企業出現污染環境問題,一些地方政府也往往出于利益考慮而拒絕下達限期治理決定,以避免給地方財政造成損失 。
尤其是在以GDP為主的政績考核體系中,政府更不可能將環境保護擺在先于經濟增長考慮的地位 。這樣一來,原本具有強制權力性質的限期治理決定權就難以發揮應有的利劍作用,在有的地方形同虛設,以致環境污染問題得不到有效治理,甚至一些違背自然規律的環保鬧劇也在縱容之下得以上演 。
而對環境執法部門來說,盡管有保護環境、處罰違法企業的沖動,但苦于缺乏像限期治理決定權這樣的強制執行權力,只能向政府提出下達限期治理決定的建議,導致在環境保護上難有大的作為 。就企業而言,它們根本就不在乎額度規定得過低的罰款,而只害怕被強制性限期整頓與停產 。
擁有強制執行權力的政府不愿意作為,而專職環境執法部門又缺乏強制執行權力,不少“努力”制造污染的企業就在這夾縫中得以逃脫制裁,而環境治理要想有所收效,也就幾無可能 。這一“限期治理決定權錯位”所折射出的正是當前環保部門的執法窘境,即其所肩負重任與其缺乏強制執行權力形成了強烈反差 。
除“限期治理決定權”外,當前環境執法還缺乏對污染設施和裝備的沒收權;如果企業拒繳罰款,環保部門也不擁有在企業賬戶上直接劃撥罰款的強制劃撥權 。此外,當前環境執法只能對“單位”作出處罰,而不能將被罰單位的直接責任人與相關領導納入處罰對象 。
但現實的要求是,我們只有將這樣一些必要的強制執行權力賦予環境保護部門,才能有力加強環境執法力度,對違法企業施加強大壓力 。也正因為沒有賦予環境執法單位以強制執行權力,《環境保護法》一直被視為是“軟法”,而通過修改為其“補鈣”的呼吁也一直沒有停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