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管理法律對房地產的租賃、海商法對船舶的租賃以及航空法對航空器的租賃等都有特殊的規定 。根據租賃合同是否確定期限 , 可以劃分為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 。
當事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間 , 沒有約定租賃期間的則為不定期租賃 。對于不定期租賃 , 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依自己的意愿隨時解除合同 , 但在解除合同之前 , 應預先通知對方 。
但是 , 無論是否約定租賃期間 , 租賃期間都受20年法定期間的限制 。編輯本段租賃合同的內容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以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
編輯本段租賃合同形式 合同的形式 , 又稱合同的方式 , 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 , 是合同內容的載體 。合同區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
就租賃合同而言不定期租賃合同為不要式合同 , 無須采取書面形式;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下的 , 可以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合同的形式 。無論采用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 , 都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 , 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未采用書面形式的 , 雙方當事人對租賃期限存在爭議的 , 推定合同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
編輯本段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義務 出租人的義務 1.交付出租物 。出租人應依照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租賃物 。
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為必要的 , 出租人應按照約定交付承租人實際占有使用 。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為必要的 , 出租人應使之處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狀態 。
如果合同成立時租賃物已經為承租人直接占有 , 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時起承租人即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收益權 。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
租賃合同是繼續性合同 , 在其存續期間 , 出租人有繼續保持租賃物的法定或者約定品質的義務 , 使租賃物合于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 。倘發生品質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權利時 , 則應維護修繕 , 恢復原狀 。
因修理租賃物而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 , 出租人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 , 但按約定或習慣應由承租人修理 , 或租賃物的損壞因承租人過錯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擔保 。
出租人應擔保所交付的租賃物能夠為承租人依約正常使用、收益的狀態 , 即交付的標的物須合于約定的用途 。4.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 。
出租人應擔保不因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租賃物上的權利而使承租人無法依約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 。編輯本段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義務 承租人的義務 1.支付租金 。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 ,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 。
承租人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無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 , 可以由當事人事后達成補充協議來確定;不能達成協議的 , 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 , 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 , 因屬于正常損耗 , 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承租人不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 , 實為承租人違約 ,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3.妥善保管租賃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