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論文怎么寫

1.合同法論文要怎么寫摘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發展,格式合同有了廣泛的應用和發展空間 。
格式合同的廣泛運用,一方面節省了大量的訂約時間,加速了交易的進行,改變了傳統條件下一個合同的訂立必須經過反復要約和承諾方能成立的非經濟行為,消除了復雜的討價還價程序 。另一方面極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使企業預先計算成本、利息、風險負擔、付款期限,對耗損、不可抗力所致損失亦能預先將其減少到最低限度 。
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則 。這就迫切需要對格式合同加以規制,以達到平衡交易雙方利益,體現平等公平,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
關鍵詞: 格式合同;格式條款;法律規制一、格式合同概述(一)格式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這一概念在現今的法律領域已被廣泛使用,但國內外對其有多種理解:第一,在美國、日本和法國等國家將其稱為“附合合同、附意合同”,法國法中的附合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事先已確定的合同條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當事人要么從整體上接受合同條件,要么不訂立合同,而所謂‘不訂立合同’的選擇,客觀上又根本不存在 。” [1]另一種對格式合同的稱謂是“一般交易條款”,持此種概念的有德、意大利、奧地利等國 。
第二,我國臺灣地區的(消費者保護法)將格式合同稱為定型化契約,是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2]其他還有一些有關格式合同的稱謂,如以色列稱之為“標準合同”,葡萄牙法稱之為“加入合同” 。
第三,我國法學領域對格式合同概念的理解也不盡相同,有的認為:“由一方當事人、有關團體或國家機關制訂的,或由國家法律直接規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條款的一種合同 ?!?[3]有的認為:“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制訂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的和定型化特點的格式條款 。
" [4]而我國1999年實施的《合同法》第39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以上各種定義,總體上看只是格式合同的調整和適用范圍有所不同,在概念所詮釋的本質特征方面并無根本差異 。
因此,筆者認為,格式合同應當是,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為重復使用(即為與不特定多數人定約)而預先擬定,相對方只能對該擬定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進行協商的一種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也可稱其為標準合同 。(二) 格式合同的產生發展及其原因1、格式合同的產生與發展在合同最初出現時,并沒有格式合同的存在,格式合同產生于19世紀末,它是伴隨著規模經濟和壟斷企業的出現而大量產生的 。
首先,在十九世紀初期,西方各國在農業、手工業以及小規模工業等方面的交易就已經遵循“相因成習”的方式締結合同,對于同一種類的合同,以及合同中不斷重復的內容,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將其定型化,以便為將來訂立合同時使用 。對于這一現象,盡管當時并未產生格式條款和格式合同的理念及相應的法律規范手段,但經濟上的需要卻使得當事人之間自發地產生了利用格式條款合同來簡化其締約程序,從而提高交易效率的要求 。
隨后,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相繼進行的工業化運動使得對煤炭、蒸汽、石油等能源的利用取得了革命性的進步,整個的生產和消費方式都相應的發生了劇烈的改變,這一變革對于契約法影響最大 。大工業的發展為社會提供了大量的日用消費品,并造成了生產與消費的嚴重分化與對立,物質消費行為以及企業、服務業的交易行為(如銀行、保險、運輸)數量與日俱增,這就意味著如果仍然按照普通契約的訂約方式對合同的各項內容逐項商談,以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顯然已經不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