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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 。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 , 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
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行政訴訟誰舉證責任】(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 。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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