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造成了損失怎么辦
參照2003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的規定 , “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 , 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 。”因此 , 對于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造成的合同違約損失,法院判決一般會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由合同雙方分擔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 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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