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不回復的處理結果

質疑不回復的處理結果
對于質疑不回復的問題,根據《政府采購法》第53條、第54條以及《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94號令)第13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且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上述規定在規定質疑答復期間時,使用了應當二字,這意味著這些規定在性質上屬于強制性管理性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在法定的質疑答復期間內向供應商作出答復,沒有任何例外;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等法律責任 。
信訪15日不回復怎么辦
法律分析:對于不回復的情況,信訪人可以分別不同的情況作如下處理:若是黨政司法機關信訪不回復,可以向同級紀委進行投訴(投訴信訪不回復);也可以向上級主管機關投訴(信訪不回復)或向上級主管機關直接提出信訪訴求(所謂的越級上訪) 。而對于國家行政機關的信訪不回復對策,除了上述辦法之外,信訪人還可以向上級(若是省部級則向本級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或者同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不作為) 。無論哪一級行政機關,滿期不作答復的,復議它,對于行政機關信訪不回復的行政復議,需要先走一個信息公開程序,然后針對信息公開展開行政復議 。只至走完信訪全過程 。在此過程中,信訪,復議 , 訴訟交叉進行 。信訪機關若有回服,你不服,可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查(不能訴訟),還不服,可繼續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核 。在這個過程中,要始終注意時效(留好你的信訪憑據,如接訪單或郵政信函憑證(上面都標記有時間) 。無論哪一級國家機關,滿期不作答復的,均可以根據上述不同情況采取相應對策 。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 , 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 , 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有關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 , 并提出改進建議:(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二)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三)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五)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

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復核的情形
一個犯罪線索,公安機關受案后 , 經審查決定不予決定,控告人或舉報人不服 , 經復議、復核后,公安機關決定維持原決定;控告人或舉報人仍然不服,要求檢察機關介入,進行立案監督 , 檢察機關經審查后 , 仍然不支持立案 。這說明控告或舉報的事實可能不清,或者說現有的證據,還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或所說的事實尚不構成犯罪 。對此,控告人或舉報人應當更多地學習一下法律的相關規定,同時可以再次收集、固定更多的相關線索,等到條件成熟時,可以再次舉報或控告,現在不宜再一味地繼續到處舉報或控告 。
法條鏈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1、第一百七十六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 。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
2、第一百七十九條對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對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回復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 , 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后十五日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
3、第一百八十六條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以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 應當重新立案偵查 。對于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繼續偵查 。

質疑不回復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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