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的故事|普法|綜藝節目中的音樂版權問題

玫瑰的故事|普法|綜藝節目中的音樂版權問題

基本案情
小A經原作者授權依法享有某歌曲的表演者權 。 小A認為 , 小B未經自己授權許可、未支付任何著作權使用費 , 擅自以營利為目的 , 在其制作并播出的綜藝節目中使用了涉案歌曲作為背景音樂 , 該綜藝在某視頻平臺播出 , 獲取了巨大商業利益 , 該行為嚴重侵害了小A的表演者權 , 請求法院判令小B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0元 。 小B辯稱 , 小A沒有真實取得涉案歌曲的表演者權 , 自己并未侵害小A相應權利 , 涉案綜藝僅僅使用了15秒涉案歌曲 , 即便構成侵權 , 對原告影響微乎其微 。
律師解讀
一、小A是否對涉案歌曲的表演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
本案中 , 小A提供了涉案歌曲的網頁署名信息、視頻截圖等證據 , 可以認定涉案歌曲的詞、曲作者和表演者均為案外人 。 在小B未提交相反證據的情況下 , 認定案外人為涉案歌曲的作者和表演者 , 依法享有著作權和表演者權 , 表演者可以將其所做表演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予他人行使 。 小A提交了音樂版權授權書、公證核驗材料等 , 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 , 可以認定小A經授權 , 獨占性取得涉案歌曲的表演者權 , 享有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涉案歌曲表演的權利 。
二、小B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小B在未經原告授權許可、未支付使用費的情況下 , 在涉案綜藝節目中使用涉案歌曲片段并在某視頻平臺上播放 , 使不特定公眾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可以獲取表演者演唱的上述歌曲片段 , 侵犯了小A對涉案歌曲享有的表演者權 , 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 但是需要綜合考慮涉案歌曲類型、知名度、被告的侵權情節、侵權方式、侵權時間等酌情確定經濟損失 。
隨著媒體和娛樂產業的快速發展 , 綜藝節目發展迅速、市場火爆 , 各類綜藝不斷創新、層出不窮 。 作為提升節目觀賞性和氛圍的關鍵因素 , 背景音樂在綜藝節目中扮演愈發重要的角色 。 然而 , 由于一些制作團隊對知識產權的忽視或抱有僥幸心理 , 未經表演者許可使用背景音樂的情況時有發生 。 本案明確了在未取得表演者許可的情況下 , 即便歌曲作為背景音樂使用時間很短 , 但在網絡視頻平臺上播放的綜藝節目能夠使不特定公眾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取表演者演唱的歌曲片段 , 因此仍然構成侵權 。 本案裁判提示媒體和娛樂產業從業者 , 任何創意作品都是創作者的心血結晶 , 應當得到應有的尊重和報酬 。
【玫瑰的故事|普法|綜藝節目中的音樂版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