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可以延期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仲裁可以延期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仲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
【勞動仲裁可以延期的情形有哪些】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 , 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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