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新標準,醉駕處罰標準酒后駕駛處罰標準是什么意思

2019年醉駕新標準
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其量刑標準是:處拘役,并處罰金 。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 , 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 , 危及公共安全的 。
醉駕處罰標準酒后駕駛處罰標準是什么意思酒后駕駛分兩種:酒精含量達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屬于飲酒駕駛;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80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目前,飲酒駕駛屬于違法行為,醉酒駕駛屬于犯罪行為 。那么 , 酒駕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醉駕新標準,醉駕處罰標準酒后駕駛處罰標準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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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飲酒駕駛:
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并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
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 , 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并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 , 并處罰金 。
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 ,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飲酒駕駛與醉酒駕駛的區分
所謂飲酒駕車 , 指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所謂醉酒駕車,指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
二、刑法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
有前款行為 ,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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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高于80ml),將由《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前處暫扣3到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行政拘留15日處罰修改為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按“危險駕駛罪”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以拘役、并處罰金,即“醉駕入刑”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醉駕新標準,醉駕處罰標準酒后駕駛處罰標準是什么意思】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 , 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br />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作出上述刑事處罰規定后 , 不需要再實行拘留處罰,因此 , 修正案草案刪去了對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人拘留的規定 。
根據修正案草案,對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將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改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這意味著,一次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 , 駕駛人將永遠失去從事這一工作的機會 。
根據《交通安全法》規定,對于酒后駕駛的行政處罰包括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處罰 。
飲酒駕駛: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①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②并處五百元罰款;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并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 , 并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
醉酒駕駛
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①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②并處二千元罰款 。
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①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②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后駕駛的: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 , 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并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 , 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 , 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 , 并處罰金 。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①吊銷機動車駕駛證;②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
相關法律知識拓展
第九十一條 ,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 , 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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