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要成本法改成權益法,合并財務報表成本法為什么要轉權益法

為什么要成本法改成權益法
長期股權核算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原因包括:因持股比例上升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因持股比例下降不再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但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由成本法為權益法 。
合并財務報表成本法為什么要轉權益法因為合并報表時 子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和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屬于內部交易,必須要抵消,只有權益法的長期股權投資才等于享有子公司的所有者權益,才可以抵消,成本法只按收到股利確認長期投資,不等于享有子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不能完全抵消,所有要調整 。
【為什么要成本法改成權益法,合并財務報表成本法為什么要轉權益法】權益法(Equity Method)是適用于長期股權投資的一種會計核算方法 。根據這一方法 , 投資企業要按照其在被投資企業擁有的權益比例和被投資企業凈資產的變化來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戶的帳面價值 。使用這種方法時 , 投資企業應將被投資企業每年獲得的凈損益按投資權益比例列為自身的投資損益,并表示為投資的增減 。如果收到被投資企業發放的股利(不包括股票股利,下同) , 投資企業要沖減投資賬戶的帳面價值 。
企業采用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這個問題,當時老師在講課時說過,長投成本法本來就是一種比較“粗枝大葉”的計算方法 , 按照嚴謹原則,其實都應該用權益法核算的,因為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采用長投權益法核算,后續不需要編制合并報表,所以就直接采用了權益法核算 , 而達到控制的長投,因為后期需要編制合并報表,所以可以暫時用成本法記著,編合并報表時再按權益法調整就好,也是為了賬務處理更加合理 。
為什么要成本法改成權益法根據企業的對外股權投資情況 , 合理反映企業的利潤,有利于國家稅收不流失
第一 , 如果控制下用權益法核算,那么通過操縱子公司的利潤,就可以輕而易舉地操縱母公司的利潤 。反對意見:反正母公司能操縱子公司 , 合并報表中成本法到底要轉為權益法的,期中不能操縱 , 我期末能操縱啊 。要的就是這種效果:一方面 , 減少你操縱的幾率,所以母公司的股價頂多年末瘋狂一下,不會在一整年都處于“人為”的波動中;一方面,增加你操縱的難度,成本法核算 , 只有在派發現金股利或利潤的時候才確認收入,保證現金流與利潤的“一致” 。否則 , 在權益法上,可能利潤狂飆,但卻沒有現金流入 ??梢哉f,兩種核算方法起到了謹慎監管企業的作用 。
第二,對應第一,如果控制下的長期股權投資用權益法核算,盡管到頭來子公司也是要現身,但是無從知道長期股權投資利潤的“質量”,也難逃母公司操縱子公司從而操縱集團利潤 。
第三,光有成本法核算還不行,還必須給控制“擴容” 。如果很死板地規定只有50%,那企業就可以規避“控制”,讓其“子公司”消失在公眾視野當中——無需在期末合并報表中將隱藏人物披露出來 。通過各種各樣的安排來實現控股不足50%的實際控制 。既通過操縱實際上的子公司來調節利潤 , 又不用將子公司暴露于公眾面前 。而現行準則給控制定義成“實際控制”,相當于把眾多“丑媳婦”(說母公司的不良資產也行)都拉出來見“公婆”(社會公眾)了 。
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核算轉為權益法核算,一般有兩個原因:一是法律法規要求,如行業會計制度規定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單位50%(外商投資企業為25%)以上股權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單位20%及以上股權并且具有重大影響的,采用權益法核算 。一個投資企業倘若擁有被投資單位20%股權,在新舊制度轉軌銜接時,會產生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核算問題 。二是增持股份導致,即在實行新企業會計制度的前提下,投資企業原擁有被投資單位股權份額低于20%,后通過增持股份,從而擁有被投資單位股權份額超過20%并且具有重大影響,這時也會產生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核算問題 。
財政部2001年對《企業會計準則——投資》進行了修訂,不論何種原因 , 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核算一律作為會計政策變更,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會計處理 , 這也是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會計核算中的體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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