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康艾鑫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開庭宣判 人力行政部員工獲重判

博康艾鑫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開庭宣判 人力行政部員工獲重判

【博康艾鑫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開庭宣判 人力行政部員工獲重判】
本網訊(記者:陳大貴)2024年5月7日上午9點半北京市大興人民法院在第24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針對北京博康艾鑫集團有限公司員工楊寶柱、景曉娜、李易倫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 , 當庭并未宣判 。
庭審開始后 ,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經依法審查查明 , 2013年至2022年 , 被告人楊寶柱、景曉娜、李易倫伙同陳劍鋒(另案處理)等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 , 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多地以發傳單、開推介會等形式 , 以投資享老為名 , 面向中老年人等不特定社會公眾進行宣傳 , 承諾給付回報 , 對外吸收公眾存款 。 楊寶柱自2019年至2021年在北京博康艾鑫科技有限公司擔任人力行政部總監 , 期間公司對外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30余億元 , 景曉娜自2013年至2022年在該公司先后擔任人力行政部員工、經理 , 期間公司對外吸收資金共計70余億元 , 李易倫擔任運維工程師 , 期間對外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40億元 。 公訴人認為 , 楊寶柱、景曉娜、李易倫非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 擾亂金融秩序 , 數額特別巨大 , 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
楊寶柱對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提出異議 , 對指控的數額提出異議 , 說未伙同他人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向任何人宣傳 , 沒有作出任何宣傳 , 同時表示在整個辦案機關提訊的過程中受到誘供、催促、勒令簽字、拒絕修改等一系列違法行為 。
景曉娜、李易倫則認罪 , 景曉娜表示自己是公司的員工 , 從事的人力行政工作 , 沒有任何的客戶 , 也沒有宣傳或幫公司宣傳 , 沒有主觀去犯罪;李易倫則稱其與陳劍鋒的公司只是勞動關系 , 并不是伙同 , 其沒有任何宣傳包括向被害人宣傳能夠高息等行為 , 同時對40億元非吸數額提出異議 , 認為該數額不真實 。
當審判長詢問公訴人是否需要訊問被告人時 , 公訴人表示沒有 。
被告人的辯護人則對三位被告人進行了發問 。 通過發問和法庭調查 , 得知他們都是通過公開招聘到北京博康艾鑫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 簽訂有勞動合同 。 據了解 , 公司法人是陳劍鋒 , 是公司實際控制人、副總經理是張忠飛、劉海龍、羅代波 , 三個副總經理分別負責下面的幾個銷售中心、徐文、胡絲任公司財務主管 , 舒為擔任陳劍鋒的助理 。 公司在蘇州、南京、太原、天津、石家莊、武漢等地設有分公司 。 先后被抓的還有成松平、成傳樹、成小妹及公司部分銷售經理 , 成松平系陳劍鋒女友 。
在開庭前 , 大興法院召開了庭前會議 。 楊寶柱辯護人對案件的分案起訴和審理提出異議 , 辯護人陳述本案的被告人除了陳劍鋒、成松平外 , 還有北京博康艾鑫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的副總講理及徐文、胡絲、舒為、成小妹及銷售經理等十幾個被告人 , 大興檢察院將多個被告人的案件分為三個甚至四個起訴 , 違反法律規定 , 不利于查清事實 , 不利于案件的質證等 。
楊寶柱辯護人稱他多次向北京市檢察院和第二分院反映大興檢察院分案問題 , 北京市檢察院二分院曾表示會協調大興法院合并審理 。
針對辯護人的異議 , 出庭公訴人僅僅一句話適用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二十條作為回應 。
筆者注意到 , 第二百二十條是針對被告人人數眾多、案情復雜 , 分案審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審質量和效率的 , 可以分案審理 。 該條要求 , 分案審理不得影響當事人的質證權等訴訟權利的行使 。 同時 , 該條規定:對分案起訴的共同犯罪或者關聯犯罪案件 ,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 , 合并審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保障訴訟權利、準確定罪量刑的 , 可以并案審理 。
楊寶柱、景曉娜、李易倫都不認可他們是伙同關系 , 而是與北京博康艾鑫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是勞動關系 , 劉海龍、羅代波 , 是北京博康艾鑫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 徐文、胡絲是公司的財務主管 , 舒為是陳劍鋒助理 , 為什么要將他們分開起訴、分開審理?合并審理是不是更有利于法院查清事實 , 更有利于質證 , 更有利于法院準確判定各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及量刑?相反 , 分案審理 , 對于其他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質證很難做到公正及有效 。
對于分案審理的異議 , 法庭沒有一句解釋或說明 。
對于楊寶柱辯護人陳述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不合法 , 楊寶柱在北京市有固定住處 , 審判長稱本身市的范圍有爭議 , 對于楊寶柱陳述的辦案機關人員誘供行為 , 稱目前沒有發現誘供行為 , 所以駁回楊寶柱及其辯護人關于排除非法證據的請求 。 但審判長又表示對于辯護人要求調取監控 , 法院會發函依法調取 。
庭審中 , 對于怎樣計算員工薪酬 , 景曉娜陳述不經過楊寶柱 , 也不需要楊寶柱簽字 , 對于楊寶柱是否知道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 李易倫回答不知道楊寶柱知道不知道 , 這和他在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相矛盾 。 李易倫同時陳述 , 2021年底大興分局的胡某某警官約見他 , 讓他去配合其工作 , 并簽署了保密協議 , 他為胡警官收集公司犯罪線索和證據 , 他將收集到的公司客戶數據等提供給鑒定中心 , 直到2022年6月 , 胡警官讓他回去 , 說一起抓捕 , 隨后想法把他放掉 。 他是胡警官約見他后 , 才知公司的返本付息行為 , 才知道公司是違法的 , 他的筆錄是配合公安機關所做 , 李易倫陳述 , 他參加公司高層會議兩次 , 會議沒有說返本付息 。
對于李易倫陳述的協助公安機關收集證據及抓捕經過 , 公訴人當庭未發表意見 。
楊寶柱的辯護人認為 , 楊寶柱是通過公開招聘 , 公開提供勞動 , 其不知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 也沒有參與公司的非法吸收存款 , 本案是單位犯罪 , 應追究單位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者的刑事責任 , 楊寶柱屬于公司的輔助人員 , 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 公司在楊寶柱去之前和去之后就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情況 , 楊寶柱沒有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起領導作用和直接作用 , 且其2019年7月8日應聘入職 , 2020年5月患病一直看病 , 中間鼻梁還骨折 , 手術休息一月 , 2021年5月離職 , 加上2020年、2021年疫情及春節放長假 , 其工作時間僅一年 , 不應追糾其刑事責任 。
景曉娜及李易倫辯護人請求從寬處罰 。
對于李易倫的陳述 , 楊寶柱辯護人當庭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 , 請求對公安機關扣押的書證、物證進行非法證據排除 , 理由是公安機關在立案前獲取這些書證物證 , 屬于非法取證 , 應當排除 。
2024年7月1日 , 大興法院補開了一次庭 , 公訴人調整了對被告人的量刑建議 , 將對楊寶柱的量刑建議從十二年調整到十年 , 對景曉娜的從十二年調整到八年 , 對李易倫的從八年六個月調整為五年 , 均并處罰金 。
審判長宣布休庭 , 告知合議十分鐘 , 然后宣判 , 被告人及家屬一直在焦急等待 , 大約一個小時 , 審判長與陪審員回到審判席 , 直接宣布判楊寶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處10年有期徒刑 , 罰金80萬 , 景曉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處8年有期徒刑 , 罰金70萬 , 李易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處五年有期徒刑 , 罰金五十萬 , 責令各被告人退賠各自違法所得 , 發還投資人 , 判決書五日內送達 , 對于罰金 , 楊寶柱的罰金80萬已經遠超過他在公司工作期間的工資性收入40余萬 。
2024年7月5日 , 大興區法院向被告人及家屬送達了判決書 , 判決書照抄了公訴人部分起訴書 , 仍然認為楊寶柱、景曉娜、李易倫伙同陳劍鋒(另案處理)等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 , 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多地以發傳單、開推介會等形式 , 以投資享老為名 , 面向中老年人等不特定社會公眾進行宣傳 , 承諾給付回報 , 對外吸收公眾存款 。
對于楊寶柱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大興區法院沒有采納 。
楊寶柱的父親非常氣憤 , 說楊寶柱2019年7月份才去公司工作 , 法院查明公司在2015年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 楊寶柱怎么能伙同景曉娜、李易倫、陳劍鋒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楊寶柱2021年5月離職后 , 公司仍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 這又是誰伙同景曉娜、李易倫、陳劍鋒呢?大興區檢察院和大興區法院回避楊寶柱打工的事實 , 回避勞動關系的事實 , 將公司的領導和員工的關系歪曲成伙同 , 并處以重刑和罰金 , 令人憤慨 。
本案的一個特點就是本案的被告人均是北京艾鑫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的打工人員 , 是通過公開招聘入職 , 公開提供勞動的勞動者 , 工作內容也是公開的 , 他們不直接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 對于這樣的輔助人員是否應當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追究 , 是否應以整個公司吸收的存款數額定罪量刑?
另外 , 大興分局警官用私家車多次載著李易倫 , 在公安機關未立案前就獲取公司電腦數據等 , 并提供給鑒定單位 , 是否合法?警官告訴李易倫先假裝抓捕他 , 然后再想法把他放了 , 是否合法?
楊寶柱、景曉娜、李易倫的工資性收入是否違法所得?如果是 , 那么公司為其辦理社保所支付的錢款是否也應屬于退賠范圍?
期待有關司法機關能給出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