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承擔什么責任
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直接承擔清償責任 。
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
首先,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代表總公司對外從事民事活動,其行為的后果由總公司承擔;其次,由于分公司的財產歸屬于總公司,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 , 實際的和最終的責任承擔者還是總公司 。所以,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既不是承擔連帶責任 , 也不是承擔補充責任,而是直接承擔清償責任 , 債權人無需先向分公司主張,可直接要求總公司償還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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