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男子釣魚碰高壓線死亡,家屬狀告魚塘主索賠86萬,法院:賠24萬

侵權|男子釣魚碰高壓線死亡,家屬狀告魚塘主索賠86萬,法院:賠2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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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男子釣魚碰高壓線死亡,家屬狀告魚塘主索賠86萬,法院:賠24萬

江蘇南通 , 王某是狂熱釣魚愛好者 , 專門和釣友前往吳某經營的魚塘釣魚 , 王某向吳某支付費用80元 , 因魚塘沒有設立釣魚臺 , 王某就同從吳某的建議 , 到魚塘水中的移動釣魚臺垂釣 。 傍晚王某收桿時碰到頭頂的高壓線倒在水邊 , 釣友發現后 , 與吳某一起將王某拖上岸救助 , 但王某已經被電擊死亡 。 王某家屬將吳某、釣友和魚塘所在地的村委會告上法院索賠86萬 。 (來源時報視界)

@王儀律
隨著熱門網絡大咖的釣魚視頻的增多 , 釣魚也確實是成為很多人休閑放松的方式 。 但是釣魚一定要注意安全 , 尤其是在附近存在高壓電線等嚴重危及到人的生命安全的事情 。
本案中 , 王某被電擊致死確實是很倒霉 , 最后一桿收桿的事后碰到高壓線導致觸電身亡 。 那么在法律上 , 王某的家屬要求魚塘主吳某、釣友和當地村委會承擔高達80多萬的賠償款 , 有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呢?
從法律上來說 , 王某和魚塘主吳某之間是存在一個釣魚服務法律關系的 , 王某支付了80元的釣魚費 , 吳某就應當提供必要的垂釣服務和盡可能的安全保障措施 。 本案中的魚塘主吳某不但沒有設置釣魚處 , 反而建議王某等釣魚客去湖中間的釣臺去釣魚 。

吳某作為常年經營魚塘的專業人士 , 自然不可能不知道在高壓線旁垂釣可能會導致傷亡的結果 。 但是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 因此在主觀故意的層次上 , 吳某具有過錯的 。
除此之外 , 吳某還需要承擔責任的最大理由就在于吳某作為魚塘的管理者 , 對于付費來垂釣的人具有宏觀上安全保障義務 。 因為民法典明確規定 , 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 造成他人損害的 ,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王某和吳某之間形成了服務法律關系 , 王某支付了釣費 , 吳某就應當妥善的保障釣客們的人身財產等安全 。 也就是說吳某為防止釣魚的人被高壓線電死并沒有盡到任何的積極主動防止的義務 , 也沒有設置任何的安全警示臺 , 因此 , 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 , 侵權責任肯定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

但是法律也是講究公正公平的 , 無論如何本案中 , 王某的死亡 , 根本原因還是由于王某自身的原因 , 比如王某堅持在魚塘的釣臺釣魚 , 對于最終王某死亡的原因也是具有重大的影響 。
因此 , 王某的死 , 魚塘堂主和死者王某都具有過錯 , 根據法律規定 , 雙方均有過錯的侵權責任是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來進行處理 , 被侵權人也有過錯的情況下 , 是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侵權賠償可由雙方協商 , 協商不成的可以訴訟解決 。
因此 , 在王某和吳某都存在過錯的情況下 , 魚塘主未設置安全釣魚臺對王某的死亡也只能是次要原因 。 因此法院最終認定吳某承擔20%的責任是完全可以的 。 釣友和村委會之所以不承擔責任 , 是因為釣友在發現王某倒地不起后 , 積極實施了救助行為 , 而村委會和本案毫無相關 , 因此法律認定他們不承擔責任是可以理解的 。
經過計算20%的賠償責任 , 其中喪葬費53000元 , 死亡賠償金1117248元 , 吳某承擔20%也就是23萬左右 , 再加上1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240000元左右 。 王某家屬當然不能接受 , 上訴至中院 , 最終中院還是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