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除名職工較新政策 企業對職工除名的較新規定

繼續參保都沒有問題,那么之前的年限都是可以正常的累計計算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條例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 。
法律分析被開除的不可以視同繳費年限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被除名或自動離職的,除名和自動離職之前的工齡可以計算連續工齡,但朔及力僅限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之日起,之前沒有繳費的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
除名職工的較新政策1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在1994年發布的勞辦發1994376號文規定由于違反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2職工受開除處分的,仍按現行規 。

國企除名職工較新政策 企業對職工除名的較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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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職工受開除公職處分的,仍按現行規定辦理由于違犯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此復勞動部辦公廳 1994年12月1日 。
【國企除名職工較新政策 企業對職工除名的較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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