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咨詢 合同***案咨詢

摘要:本案是一例普通的買賣合同案件,但是裁判的說理十分透徹 。一是關于舉證責任的劃分;二是銀行存款業務憑證作為證據時效力的認定;三是雇傭人員職務行為的認定 。下面為您詳細講述 。深圳合同***律師網http://www.0755fund.com/感謝您的閱讀 。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從事販賣板皮業務,被告孫某某在臨沂市蘭山區某某鎮某村開辦了福隆板材廠,為個體工商戶,從事膠合板生產 。自2011年開始,原告王某某將板皮送至福隆板材廠,由本案另一被告孫某明(孫某某之兄)收貨,孫某某給付貨款 。2012年4月1日,被告孫某明在收貨后,用制式的“出庫單”為原告王某某出具了一張收貨條,收貨條載明:夾心皮,貨款236000元 。被告曾償付10000元,其后遲遲不再給付剩余貨款 。原告為追回剩余貨款226000元,于?。玻埃保衬辏乖拢玻啡赵V至臨沂市蘭山區*** 。二被告以收貨條系孫某明簽字,屬于孫某明與王某某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為由抗辯,孫某某并稱已經替孫某明以銀行 存款的方式分兩次向王某某付款64000元,下余貨款應由孫某明支付 。
一、二審期間,二被上訴人孫某明、孫某某本人均未出庭應訴,均由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王某出庭應訴 。
【裁判結果】

合同***法律咨詢 合同***案咨詢

文章插圖
山冬省臨沂市中級人民***二審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有兩個:一、該批板皮買賣合同的買方是孫某明還是孫某某 。二、被上訴人孫某某曾向上訴人王某某銀行卡存款54000元,是否系償還本案中該批板皮的貨款 。
關于雙方爭議的焦點一,被上訴人孫某某認可自2011年上訴人王某某即開始向福隆板材廠送板皮,雙方多次發生業務,以前貨款也是由孫某某支付,且本案的該 批板皮送到了其開辦的福隆板材廠,實際上用于板材廠的生產經營,該批板皮的部分貨款已由其支付;孫某某在王某某提供的錄音證據中對孫某明出具債權憑證的行 為認可,并承諾對孫某明收貨行為所產生的欠款由其償還 ??紤]以前的交易習慣、兄妹關系等因素,孫某明出具債權憑證的行為是代表福隆板材廠出具,系履行職務 的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孫某某應對孫某明出具債權憑證的行 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被上訴人主張孫某明將板皮轉售給孫某某,孫某某已于2012年年底將貨款支付給孫某明的事實,二人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實,二審***不予采信 。故應認定該板皮的買方系個體戶孫某某 。
展開全文
對于爭議的焦點二,二審***認為,銀行業務存款憑條是銀行向存款人出具的證明銀行與存款人之間雙方發生交易的業務憑據,不是由上訴人向存款人出具的收款條,該業務憑據只能證明存款人孫某某于2012年4月14日向王某某銀行卡存款54000元的事實,不能證明該筆存款的用途 。即銀行存款憑條本身不能證明 與本案中的貨款存在關聯性,上訴人在提供銀行存款憑條后,仍需要繼續提供證據證實該銀行存款憑條與本案貨款存在關聯性,此時,舉證責任不發生轉移 。因為此 時之前的債權憑證因償付完貨款而銷毀,***若要求債權人舉證之前的債權憑證會對債權人造成非常大的舉證困難,對債權人不公平 。本案中,孫某某僅提供了銀行業務憑條,未能繼續舉證該次銀行業務憑條與本案貨款存在關聯性,二審***不認定該54000元的銀行存款憑條與本案債權存在關聯性,本院對該份證據不認定 是本案的有效證據,孫某某以此次存款要求沖減總貨款理由不成立 。另外,上訴人孫某某采用銀行匯款只取得銀行出具的業務憑條,在存款后不及時更改其與上訴人 之間的債權憑證這種交易方式,是造成孫某某舉證困難的重要原因,由此帶來的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