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公務員 法律公務員好不好考】《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行使正當防衛權利的諸條件的統一,就是正當防衛的構成 。根據《刑法》第20條關于正當防衛概念的規定,我們認為正當防衛的構成是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的統一 ?,F在分述如下:
一、正當防衛的構成
(一)防衛意圖
正當防衛是公民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斗爭的行為 。因此,防衛人主觀上必然具有某種防衛意圖,這就是正當防衛構成的主觀條件 。所謂防衛意圖,是指防衛人意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而決意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狀態 。
防衛意圖作為正當防衛構成的主觀條件,對于正當防衛成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某些行為,從形式上看似乎符合正當防衛的客觀條件,但由于主觀上不具備防衛意圖,因此,其行為不能視為正當防衛 。這種情況可以包括以下兩種:
1. 防衛挑撥 。在刑法理論上,把故意地挑逗對方進行不法侵害而借機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為,稱為防衛挑撥 。在防衛挑撥中,雖然存在著一定的不法侵害,挑撥人也實行了所謂正當防衛,形式上符合正當防衛的客觀條件 。但由于該不法侵害是在挑撥人的故意挑逗下誘發的,其主觀上具有犯罪意圖而沒有防衛意圖,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因而依法構成犯罪 。
互相斗毆 。在刑法理論上,互相斗毆是指參與者在其主觀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觀上所實施的連續互相侵害的行為 。在互相斗毆的情況下,由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防衛意圖,其行為也不得視為正當防衛 。
(二)防衛起因
不法侵害是正當防衛的起因,沒有不法侵害就談不上正當防衛 。因此,防衛起因是正當防衛構成的客觀條件之一 。作為防衛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須具備兩個基本特征:
1. 社會危害性 。這里所謂社會危害性,是指某一行為直接侵害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具有不法的性質 。
2. 侵害緊迫性 。這里所謂侵害緊迫性,一般來說是指那些帶有暴力性和破壞性的不法行為,對我國刑法所保護的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造成的侵害具有一定的緊迫性 。不法侵害是正當防衛的起因,沒有不法侵害也就沒有正當防衛可言 。只有在不法侵害是真實地發生的情況下,才存在正當防衛的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往往發生這樣的情形,即一個人確實由于主觀認識上的錯誤,實際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卻誤認為存在,因而對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實行了所謂正當防衛,造成他人的無辜損害,這就是刑法理論上的假想防衛 。
(三)防衛客體
正當防衛的性質決定了其防衛客體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身,而缺乏防衛客體的防衛第三者的行為,不得視為正當防衛 。所謂防衛第三者,就是對第三者實行了所謂正當防衛即加害于沒有進行不法侵害的其他人,使之遭受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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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衛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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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的時間是正當防衛的客觀條件之一,它所要解決的是在什么時候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的問題 。正當防衛是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還擊行為,必須面臨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實行 。所謂不法侵害之正在進行,是指侵害處于實行階段,這個實行階段可以表述為已經發生并且尚未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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