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嫁妝歸誰 嫁妝錢要給婆家嗎

基本案情
原告馮某、被告何某于2015年10月經人介紹相識 , 隨后確立戀愛關系,于2016年6月2日在新興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并于同年10月按照農村習俗舉行婚禮,后于2017年1月7日生育女兒馮某甲 ?;楹?,雙方感情淡薄 , 爭吵較多 。2018年3月27日,原告以雙方性格不合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 。庭審中,被告表示同意離婚,但原、被告對財產分割的處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

以案說法|嫁妝歸誰 嫁妝錢要給婆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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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離婚糾紛 , 是否準予原、被告離婚的主要依據是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婚后均未能正確處理好婚姻生活中所產生的矛盾,致夫妻關系日趨淡?。炙驕硎就飫牖?,應視為雙方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現原告自愿請求松下牌冰箱一臺、松下牌微波爐一臺、絞肉機一臺、梳妝臺一張、大黃花梨椅子六張、小黃花梨椅子兩張、子母被一套、紅色拉舍爾一張、美的牌料理機一臺、小霸王牌落地扇一臺、金陵牌干衣機一臺歸被告所有,屬于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雙方爭議的松下牌洗衣機一臺,基于公平原則,歸原告所有 。被告認為上述財產全部歸其所有的抗辯意見 , 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信 。
法官評析
從中國傳統習俗來說 , 嫁妝是女方帶給婆家的物品或者錢財的總和 。一般而言,嫁妝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前給予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以后的嫁妝 。關于嫁妝的財產性質,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我國現有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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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除符合事實婚姻外,夫妻雙方親自到民政部門領取結婚證是夫妻關系成立的形式構成要件 。主審法官認為,對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前給予女方的嫁妝,因男女雙方婚姻關系尚未確立 , 此時嫁妝應視為女方婚前取得的個人財產 。但對于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以后取得的嫁妝,主審法官贊成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為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以案說法|嫁妝歸誰 嫁妝錢要給婆家嗎】(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只是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 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的規定 。
本案中,原、被告于2016年6月2日登記結婚,并于同年10月舉行婚禮,在舉行婚禮時被告將被告父親贈與的嫁妝帶到原告家中,此時嫁妝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 夫妻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 。
云浮融媒中心
供稿人: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古桂達
編輯:黎雅欣
值班主任:劉炳華
值班總編:盧利文
投稿郵箱:yunffb@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