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未約定探視權 離婚后頻繁見孩子好嗎


離婚時未約定探視權 離婚后頻繁見孩子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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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夫妻2017年經法院調解離婚,撫養權歸女方,但是未明確約定探視權行使的具體方式、時間等 。離婚后 , 男方經常去學校門口直接接走孩子,并加入班級微信群,擅自安排孩子的學習和時間,此外,爺爺奶奶(男方的父母)也是多次私自和孩子接觸 。女方因此十分困擾,男方及其父母的行為嚴重影響到了她們新的生活 。
法律分析、典型意義
探視權作為與直接撫養權相對應的權利,其對于維護婚姻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利,保障子女獲得足夠的父(母)愛,及穩定社會秩序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尤其是離婚已經給孩子造成了傷害,探視權的合理行使有利于子女的成長 。
離婚時未約定探視權 離婚后頻繁見孩子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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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 ,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 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 , 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
【離婚時未約定探視權 離婚后頻繁見孩子好嗎】所以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在合理范圍內的探視,一般而言,每月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 , 實務中法院常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 。等孩子十周歲以上了,具體探視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 。
2.《婚姻法》第38條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6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
所以如果探視不利于孩子健康發展的 , 是可以訴訟要求中止的,建議平時注意搜集相關證據 。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6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也就是說,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近親屬是否享有探視權 , 主要看他們是否是承擔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義務的法定監護人 。
祖父母、外祖父母大多數情況下是沒有探視權的,探望需在直接撫養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允許下進行 。雖在法律上沒有探視權,但在目前的生活模式下,孩子一般都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在陪伴的,建議通過協商確定探視時間和方式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把孩子接回家中和二老共享天倫之樂 。
4.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以下救濟途徑 。
(1)針對探視權,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
(2)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 。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 , 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