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式防家暴、防出軌 防二次出軌協議


花式防家暴、防出軌 防二次出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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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鄉人法律小家園 婚姻法之家
花式防家暴、防出軌 防二次出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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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三)》出臺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征求意見稿中曾規定,法院應當支持“自愿簽訂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夫妻忠誠協議 。
【花式防家暴、防出軌 防二次出軌協議】后來,最高人民法院對“忠誠協議”的態度出現逆轉,改為“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雙方所簽訂的相互忠實、違反予以賠償的財產性協議主張權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 , 裁定駁回起訴” 。
遺憾的是,到了正式稿中,關于“忠誠協議”的相關條款,卻莫名其妙地徹底消失了 。
最高人民法院的態度出現如此戲劇性的逆轉 , 說明對忠誠協議的效力,值得分析研究 。
學術界基本上有如下兩種觀點:
一方觀點認為,夫妻忠誠協議有效 。夫妻忠實義務是穩定婚姻關系的重要條件,我國婚姻法也規定了夫妻間應當相互忠實,且第46條規定 , 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 , 只要雙方約定的“忠誠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未損害其他人的利益,該協議當然有效 , 應受法律保護 。
另一方觀點認為,夫妻忠誠協議無效 。理由是:第一,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僅為道德義務不具有強制性;第二 , 夫妻忠誠協議妨礙了公民的自由權;第三,法律明確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是按照平均分割為原則,適當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但忠誠協議往往有向無過錯方一面倒的傾向,故其內容實際上是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 。
檢索相關案例 , 眾多法官認可“人民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紛紛采取不予受理”的中立態度 。
我們來分析一下這個夫妻忠誠協議約定中的效力問題:
王某和董某系夫妻關系,在日常生活中出現了家庭矛盾,雙方為了表示自己對于這份感情的忠心和誠意,簽訂了這份協議書,但從協議的內容來看 , 這份“忠誠協議”是由于王某在結婚一年內多次毆打董某后所簽訂 , 可能并非真實意愿,只是在發生矛盾后,有過錯的董某 , 為了和好,自己主動或者應無過錯方及其近親屬的要求所簽訂的該份協議,是為了維持婚姻關系的一個無奈之舉 。
協議第一條約定:甲方不得有對乙方再次進行毆打的行為;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規定,對于家暴行為 , 雖然現行婚姻法及相關解釋對婚姻生活中無過錯方提供了經濟利益上的保護,但司法實踐中這種保護力度十分有限 。鑒于目前的立法和司法現狀,受害方通過訂立忠誠協議 , 來獲得對婚姻和經濟上的保障也無可厚非 。在實踐中能起到彌補法律保護不力的效果,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
協議第二條約定,雙方不得有出軌行為(注:與他人發生任何不下當關系即視為出軌行為)
該約定維護了夫妻和家庭倫理 , 倡導夫妻忠誠和家庭責任,利己利社會,也應當認定為有效約定 。
協議第三條約定,甲方不得與他人在社交網站及客戶端表現有任何曖昧行為:
對于協議約定一方婚姻存續期間出現一些法律上、道德上無明顯特別大的過錯的瑕疵,如與他人言語的輕浮、瀏覽色情網站、虛擬網絡家庭等離婚主張賠償的,筆者認為,應由法官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做出更為公正的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