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發現孩子非親生 離婚利用孩子挽回的技巧

俗話說得好,和平分手各自走好,可有人簽訂離婚協議后發現孩子并非自己親生,辛辛苦苦養育的孩子一夕之間與自己其實是陌生人,在感情和經濟都遭遇打擊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離婚后發現孩子非親生 離婚利用孩子挽回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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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陳先生和邱女士于2019年7月在長沙市某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于2019年8月生育一女陳小?。ɑ?。一年后 , 雙方協議離婚,在長沙市某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并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女兒陳小小歸邱女士撫養,陳先生于每月15日前向邱女士支付撫養費1000元 , 直至女兒陳小小年滿18周歲止 。2021年3月 , 陳先生及其母親帶女兒陳小小前往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做親子鑒定,公司向陳先生出示了一份DNA檢測意見書 , 檢測意見為依據DNA分析結果 , 排除陳先生與女兒陳小小的親子關系 。女兒陳小小出生后,陳先生盡心盡力撫養,現得知女兒并非親生,精神受到極大創傷,故委托二十一世紀律師事務所起訴邱女士,追回經濟損失并要求邱女士賠償精神損失費 。
案件要點
本案中陳先生與陳小小不具有父女關系 , 對陳小小不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其在基于錯誤認識的情況下支出撫養費和彩禮相關費用時,必然遭受經濟損失,而邱女士則因陳先生的行為取得了不當利益 。此外,陳先生誤認為陳小小為親生子女撫養其已逾幾年,期間對孩子傾心付出,在知曉陳小小非自己親生子女時 , 身心難免遭受巨大傷害,其人格尊嚴定然受損,社會評價不免降低 。
辦理思路
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誠 , 邱女士作為陳先生的戀愛對象、妻子,在與陳先生同居期間,與他人發生關系并懷孕,邱女士在明知或應當知道所生女兒非與陳先生親生的情況下,故意隱瞞實情,使陳先生陷入錯誤認識而對小孩履行撫養義務,由此陳先生提交的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DNA檢測意見書等證據后 , 法院基本予以陳先生的請求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第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條規定,判決邱女士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委托人陳先生返還小孩撫養費16000元、返還邱女士生產時產生的住院費用7411.9元、返還彩禮5400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陳先生支付精神損害賠償20000元、親子鑒定費1600元 。
律師提醒
女方在明知或應知所生子女與男方非親生的情況下,故意隱瞞實情 , 致使男方將子女誤認為其親生子女而履行撫養義務 , 這屬于“欺詐性撫養” 。從一般社會認知而言,誠實信用為男女交往的基本前提,更是雙方能否走向婚姻殿堂,乃至長期維持婚姻的基本要素 。如女方在交往期間隱瞞客觀事實,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或精神損害,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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