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稅什么時候開征
最近幾年 , 隨著房地產行業的調控政策不斷的完善,開征房地產稅的呼聲也越來越強烈了 。房地產稅具體什么時候開征呢?接下來 , 且聽細細說來 。
2017年初,房地產稅法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規劃,但隨后被列入了預備級研究論證項目,視情況安排審議 。無論是稅制順利過渡,還是公共財政建設,或是地方債務風險軟著陸抑或國際慣例 , 房產稅都將是地方主體稅種之一 。收房產稅主要是針對一部分人,主要征收對象是擁有好多房產不住或住很大的房子的房主 。
因此,專家表示:房地產稅一定會開征,預計2020年左右立法完成 。所以雖然具體開證時間沒有定,但預計是在2020年左右實施 。
房產稅何時開征?稅率是多少?
法律分析:房地產稅自1986年10月1日開征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按年進行征收 , 分期繳納 。從價計征的稅率為1.2%,從租計征的稅率為12%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 。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 。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房產稅征收期限可結合房屋情況咨詢當地房管部門或稅務部門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 。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 。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 。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 統稱為納稅義務人 。
房產稅什么時候開始征收
房地產稅自1986年10月1日開征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按年進行征收,分期繳納 。從價計征的稅率為1.2% , 從租計征的稅率為12%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 , 稅率為12%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 。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

文章插圖
房地產稅什么時候開始征收,收多少?
房產稅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1950年1月政務院公布的《稅政實施要則》,規定統一征收房產稅 。同年6月,將房產稅和地產稅合并為房地產稅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 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
房產稅的征收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
一、農田征收補償條件: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
二、農田征收補償程序:
1.擬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擬征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 。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
2.審查、報批及批準 征地方案擬定后,由縣、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 府批準,獲得批準的,批準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將作出用地批復,下級政 府以此為依據進行征地 。
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在當地予以公告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 , 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 均適用本法 。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 , 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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