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孕期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懷孕期間能否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實際情況來定的,一般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這是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 。但是,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如果有重大違法違紀情況出現,用人單位依然可以 。
職工懷孕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職工懷孕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職工懷孕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觀察期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 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二、懷孕女職工有什么權利
1、懷孕女職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權利;
2、懷孕女職工有要求調換適合孕婦工作的權利;
3、懷孕女職工有在工作時間孕期保健和產前檢查的權利;
4、懷孕婦女的休息權,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 , 每天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并算作勞動時間 。
孕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 , 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3、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4、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 , 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 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孕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法律分析:懷孕期間能否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實際情況來定的 。一般在懷孕期間 ,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但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如果有重大違法違紀情況出現,可以解除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 , 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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