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最新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新規

本文導讀:一直以來 ,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一直受到人民群眾的廣泛關注 。尤其是近年來出現的一些夫妻惡意逃債損害債權人利益、或者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權益的現象,屢屢引發大家對此問題的熱議爭議 。
爭議焦點在于:一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 以個人名義所負擔的債務 , 究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此次《民法典》在吸收以往司法解釋的基礎上 , 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也作出了新的明確規定 。
對此,本文通過【認定標準】和【舉證責任分配】兩點,來分析解讀——

夫妻共同債務最新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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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簡單總結為八個字:共意共債、共用共債 。
(1)【共意共債】:即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借債務(不論是事前簽字還是事后追認),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2)【共用共債】:即不論是單方所借債務,還是雙方一起所借債務,只要借的錢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所以,要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 基本邏輯是:首先看是否屬于共同意思的舉債,如果不屬于共同意思舉債(或者對共同意思存有爭議的),那么再看該筆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 。
在這樣的邏輯下 , 一方簽字所負債務,能否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關鍵,就在于這筆債務的“用途” 。
那么這樣一來,必然會導致另外一個新的問題:即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關于這一點目前實踐中主要參考的:
一方面是國家統計局關于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八大類):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等;另一方面是結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雙方職業、身份、收入、家庭人數、興趣愛好等方面);同時,對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情形 , 需要額外注意的一點是:比如丈夫開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所借債務,或者丈夫作為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擔保的債務,也可能會變成夫妻共同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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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根據民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可以分為以下兩個層面來看:
(1)對于債權人而言——
【夫妻共同債務最新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新規】對于債權債務關系應盡基礎的舉證責任,包括向法院舉證證明“借條”“借款協議”的真實性;以及對于夫妻共同作為債務人的簽字證明等;
對于僅有一方簽字的借條和借款協議:
首先債權人可以提供夫妻另一方對該債務的事后追認的相關證據(比如后期夫妻雙方共同簽署的還款承諾書等);其次對于超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原則上這部分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 債權人如果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的),那么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對于夫妻一方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