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調解的過程是什么

離婚訴訟調解的過程是什么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 。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 。
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配合 , 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 , 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
調解有三種結果:
第一、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和好 , 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 , 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
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
離婚案協議離婚法院調解離婚判決離婚有什么不同協議離婚 , 是指夫妻雙方根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 。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 ,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橐龅怯洐C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愿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 , 應當辦理離婚登記并發放離婚證 ?;橐龅怯洐C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婚姻登記具有管轄權;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必須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協議離婚由通過行政程序進行協議離婚的民政部門主管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婚后子女撫養或遺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后 , 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 。訴訟離婚中有兩項特殊保護:(1)在訴訟中對現役軍人的特殊保護 。(2)在訴訟離婚中對女方的特殊保護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國法院判決離婚或不離婚的原則 。他們的區別主要就是協議離婚是自愿自主的離婚方式,訴訟離婚是要通過訴訟然后到法院進行判決的離婚方式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 , 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軍人配偶要求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不得提出離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 , 不在此限 。
法院離婚調解流程
【法律分析】
關于法院離婚調解的過程,有以下三個階段:1、訴前調解: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法院會在45天內通知能否成功立案 。并與被告聯系,確認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確,然后通知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過程中 , 法官會詢問雙方的基本情況、離婚的原因、夫妻財產的基本情況以及是否第一次訴訟等 。2、庭前調解:在立案成功后,正式開庭審理前,承辦法官一般會召集對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調解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 法院希望在開庭審理前,能夠通過法官耐心的說服工作來化解雙方的矛盾 , 和好或友好分手 。3、訴中調解:對于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如果沒有法定離婚的理由 , 法院會著重于進行調解和好的工作 。在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有可能先給原告做工作,動員撤訴,再給對方一次機會 。如果對方同意離婚 , 那么法官就不會對感情部分繼續深究,而會直接進入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實質性問題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 , 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 , 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 , 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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