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得代言藥品廣告「七部門新規定明星不得為藥品保健品等廣告代言但為何屢禁不止」

采訪人員 | 李科文
編輯 | 謝欣
10月31日 , 市場監管總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下簡稱:《指導意見》),其中明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明星代言的禁區,明星不得為其進行廣告代言 。
此外 , 《指導意見》還明確 , 對于明星虛假、違法代言的 , 要堅決依法處罰到明星本人,不得以處罰明星經紀公司替代對明星的處罰 。對于明星虛假、違法代言情節惡劣的,要加強公開曝光,依法依規列入個人誠信記錄,加強失信聯合懲戒 。
11月1日,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向界面新聞表示,廣告代言領域亂象叢生 , 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并且明星代言問題、追責賠償問題層出不窮,已經擾亂了正常市場秩序 。在此前明星代言產品“翻車”后,明星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案例只占到少數,其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法規依據的欠缺 。此指導意見的發布,正是從從法律法規方面對消費者的保護 , 對整治市場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
明星代言醫療保健品屢見不鮮實際上 ,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在我國一直是被強監管的領域 。漢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華陽向界面新聞表示,在《指導意見》出臺以前,各國家部門都出臺了自身監管領域的相關暫行辦法或指導意見,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嚴厲打擊違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通知》中,第一條就明確對于公眾人物代言要從嚴審查 , 審查批準的廣告要及時向社會公布等 。類似的還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出臺的《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工作通知》中 , 對于廣告代言也有相關嚴格管控的規定 。此次《指導意見》的出臺,把有關規定都集中在一個規范文件中,統一認定標準,規范廣告代言行為 , 強化實務中的可操作性 。
付建介紹,在此之前,《廣告法》已經對醫療、健康方面的廣告進行了規定,并且其中第十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嚴格規定了廣告服務者的責任 。同時,《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也有相關規定,如“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申請醫療廣告審查 。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不得發布醫療廣告” 。以及在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都對明星代言商業廣告行為作出相應的規定 。
實際上,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曾是明星作未經驗證推廣代言的重災區 。
【任何人不得代言藥品廣告「七部門新規定明星不得為藥品保健品等廣告代言但為何屢禁不止」】以履上虛假廣告"黑榜"的好視力眼貼為例 。在2012年7月2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鄭州市新視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生產的醫療器械“好視力眼貼” , 其適用范圍為“對近視和視疲勞引起的癥狀有一定的預防和輔助治療作用” 。廣告宣稱“您有白內障、青光眼、飛蚊癥、玻璃體混濁、老花眼、視神經萎縮、黃斑變性嗎?不妨來試試好視力眼貼吧”等 。該產品廣告宣傳的適用范圍超出了批準的內容,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等內容,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而該產品常年由中國射擊隊代言 。
此前,郎平曾代言的所謂白內障“神藥”莎普愛思——芐達賴氨酸滴眼液,最高時一年賣出近3000萬支 。不過,謊言很快被揭穿 。